《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8-14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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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日前,发改委就《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市场价格行为,引导相关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遏制违法涨价、恶意控销等行为,维护我国短缺药品与原料药领域的公平竞争与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

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遏制违法涨价、恶意控销等现象,规范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建立药品购销的公平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南。

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本指南对经营者在生产销售短缺药品和原料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价格违法风险予以提示,并为经营者评估各类价格行为的合法性给予指引。

第一条相关概念界定

本指南所称短缺药品,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本指南所称原料药,是指用于生产药物制剂的化学或天然原料。

本指南所称经营者,是指生产、销售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相关市场主体。

第二条相关市场界定

界定涉及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的相关市场,既要遵循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即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同时需要考虑医药领域的特殊属性和个案具体情形。

(一)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应主要考虑需求替代,必要时进行供给替代分析。需求替代可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药物的功能属性、价格差异、销售渠道、付费主体,临床用药偏好和用药主体对该药物的依赖程度。原料药还需考虑该品种可制备药剂或终端药品的种类、用途、治疗效果等。供给替代则需考虑其他药品生产企业获得生产资质的难易程度、改造生产设施或流程工艺的投入成本、承担的风险、转产需要的时间以及转产后所提供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等因素。当信息不对称难以进行有效的定性分析时,可采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等定量分析方法。

(二)相关地域市场界定。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从需求替代角度应考虑药品的运输特点和运输成本、多数需求者选择药品的实际区域、不同地域的药品监管政策、环保要求和税收政策等因素;从供给替代角度,应考虑其他地域经营者供应或销售该药品的即时性和可行性,如将该订单转向其他地域经营者的转换成本等。

第三条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达成垄断协议的形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书面、口头、邮件、微信、短信等方式达成的垄断协议。

第四条经营者不得达成横向价格垄断协议

具有竞争关系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之间,不得达成下列横向价格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

(二)固定或变更投标价格;

(三)固定或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代理费用、市场折扣等费用;

(四)固定与第三方交易的价格基准;

(五)约定采用据以计算药品价格的标准公式;

(六)通过限定产量、销量控制价格;

(七)通过划分市场控制价格;

(八)通过联合抵制交易控制价格;

(九)通过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控制价格;

(十)其他变相固定或变更价格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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