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发布(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8-07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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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按照党中央批准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00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10%。2001年至2016年,全国累计征收车辆购置税22933亿元,年均增长17%,其中2016年征收车辆购置税2674亿元。车辆购置税制度对于组织财政收入、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引导汽车产业发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自颁布施行以来,运行比较平稳规范,在其基础上制定法律的条件已经成熟。

制定车辆购置税法,是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迫切要求和重要体现,有利于完善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增强其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财政制度,有利于深化改革开放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制定本法的总体考虑

(一)采取税制平移的方式将《条例》上升为法律。车辆购置税实施十多年来较为稳定,税制要素基本合理,征管效率较高。从实际执行情况看,不需要进行大的改革,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实现车辆购置税平转立法。

(二)对少数征税事项进行合理调整。根据情况发展变化和税收征管实际,对应税车辆分类、计税价格核定方法等少数事项进行调整,使税制更加科学合理。

(三)进一步完善征管机制。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征收,但离不开公安、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配合,《征求意见稿》对建立征管分工协作机制作了规定,以提高征管效能和纳税服务水平。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纳税人。《征求意见稿》延续了现行规定,明确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其中,购置是指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第一条、第二条)

(二)关于征税对象。《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等5类。根据国家重新发布的机动车技术标准,已将农用运输车、电车中的无轨电车统一纳入汽车管理。为了与现行机动车技术标准保持一致,《征求意见稿》将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改为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等4类。(第三条)

此外,《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对应税车辆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作了明确。考虑到国家发布的机动车技术标准已有相关规定,且随着情况发展变化会做出调整,为避免因技术标准调整而频繁修改法律,《征求意见稿》不再附该表。

(三)关于计税价格。根据购置应税车辆的不同情形,《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4种确定方法:一是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二是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应税车辆的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消费税税款之和;三是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四是纳税人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第六条)

与《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主要理由是:目前车辆销售市场集中度高、价格公开透明、发票管理严格,纳税人虚假申报计税价格的可能性较小,车辆购置税征管风险可控。为避免税务机关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与纳税人实际购车价格出现差异而增加纳税人负担,减少征纳矛盾,不再设定最低计税价格。同时,为防止纳税人虚假申报计税价格、偷逃税款,《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与实际不符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核定应纳税额”的规定。(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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