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7-24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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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深圳市财政补助标准

一、购置补贴

(一)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购置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100≤R<150 150≤R<250 R≥250 R≥50
纯电动乘用车 1 1.8 2.2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1.2

(二)纯电动客车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车辆带电量x单位电量补贴标准x调整系数(调整系数:系统能量密度/充电倍率/节油水平),具体如下:

车辆类型 财政补贴标准(元/kWh) 财政补贴调整系数 财政单车补贴上限(万元) 备注
6<L≤8m 8<L≤10m L>10m
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1800 系统能量密度(Wh/kg) 4.5 10 15 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85-95(含) 95-115(含) 115以上
0.8 1 1.2
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3000 快充倍率 3 6 10
3C-5C(含) 5C-15C(含) 15C以上
0.8 1 1.4

(三)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购置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元/kWh) 地方财政单车补贴上限(万元)
30(含)kWh以下部分 30~50(含)kWh部分 50kWh以上部分
750 600 500 7.5

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贴。

(四)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补助标准
燃料电池乘用车 20
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 30
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 50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单个运营商在我市建设充电桩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提出补贴申请;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600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给予300元/千瓦补贴。

三、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对于在我市备案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已建立动力电池回收体系的,给予专项用于动力电池回收补贴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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