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行业贷款余额增至10449.65亿元(附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意见稿)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7-04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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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市金融办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因备案登记、日常监管需要,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测评报告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相应文件,并应当对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及各区政府发现相关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可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并移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以及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风控、法律合规、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对本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要求,均自受理相关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按工作日计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公示、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四十条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应当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或有关监管部门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过程中的监管要求进行整改;在规定或要求的整改时限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向注册地所在区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及后续整改计划,经注册地所在区政府同意后,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及时递交申请材料。

第四十一条未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备案登记、依法按期整改或已被注销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涉嫌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依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其他实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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