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5-19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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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快海洋经济合作发展

围绕“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打造国际国内海上支点,加强海洋产业投资合作和海洋领域国际合作,建立健全海洋经济对外投资服务保障体系,拓展海洋经济合作发展新空间。

(一)推进海上互联互通建设

推进国内航运港口建设。整合国内沿海港口资源,构筑“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枢纽和对外开放门户。推进深圳、上海等城市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在投融资、服务贸易、商务旅游等方面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和国际影响力,打造成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排头兵和主力军。继续推进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东南沿海、西南沿海等区域港口群建设,拓展开发国际航线和出海通道,对接全球互联互通大格局。

推进海外航运港口支点建设。加强国际港口间合作,支持大型港航企业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结合市场需求,通过收购、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海外港口管理、航道维护、海上救助,为远洋渔业、远洋运输、海外资源开发等提供商业服务。

(二)促进海洋产业有效对接

实施“走出去”战略,引导涉海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境外生产、营销和服务网络。鼓励涉海企业、科研院所与国外相关机构开展联合设计与技术交流,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海洋工程建筑、海洋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制造等海洋先进制造业对外合作。加快推进海水养殖、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能开发利用等产业的产能合作和技术输出,支持渔业企业在海外建立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物流基地。开展国际邮轮旅游,与周边国家建立海洋旅游合作网络,促进海洋旅游便利化。依托海外港口支点建设,与周边国家合作建设临港海洋产业园区,吸引国内涉海企业到园区落户,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率,优化产业链条,提升配套能力,促进产业集群发展。

(三)推动海洋经济交流合作

海洋科技教育。结合海洋科技重点需求、国际科技合作总体布局,支持海外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建设,开展海洋与气候变化研究及预测评估合作。推动形成国际区域海洋科技产业联盟,促进海洋技术产业化。开展涉海职业培训合作、涉海资格互认。推动建立并完善海洋科技教育合作机制和海洋科技论坛,联合举办各类海洋教育培训班。加强中外海洋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提供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国外相关专业学生来华学习。

海洋生态环保。开展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濒危物种保护和外来入侵物种监测与防范合作,建立海洋生物样品库和重要海洋生物种质资源库。发起和开展联合航次调查,提高深远海海洋观测能力。开展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研究,合作研发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技术,联合实施海洋生态监测和环境灾害管理。拓展海洋预报预警系统研制的区域合作。搭建海洋保护区交流平台,开展海洋保护区管理经验交流和技术分享。

海洋防灾减灾。加强与沿海国家特别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海上救援国际合作,进一步完善海上救援合作机制。在南海及其他重要海域建设海上救援基地,加强海上救援联合演练。强化区域海洋灾害、海洋气象灾害的观测预警基础能力,提升南海区域海啸预警能力,推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灾害信息共享。

(四)健全对外合作支撑体系

加强政府指导与服务。推动与重点国家商签政府间投资合作协议。充分发挥丝路基金、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及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作用,鼓励政策性银行对符合条件的涉海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推动商业性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国际海洋经济合作。发挥中国—东盟海洋合作中心、东亚海洋合作平台等作用,提升海洋对外交流合作水平。建立海洋产业海外投资信息库,定期发布各国投资环境信息报告,引导投资主体或中介机构建立行业细分信息交流平台。建立沿线国家对外合作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降低企业海外投资风险。支持沿海地方发挥优势,积极引导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广泛参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

完善市场化服务。完善对外投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发展金融服务、信息咨询、法律咨询和援助、会计审计、税务咨询、市场调查和营销咨询等服务功能。完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鼓励和引导国内保险机构结合实际自主开发涉海企业海外投资风险险种。鼓励在海外投资的涉海企业利用海外资本市场,推动符合条件的跨国涉海企业发行不同期限的债务与股权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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