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28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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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快保险业国际化步伐,推动保险业“一带一路”互联互通

(十)支持保险业稳步“走出去”,构建“一带一路”保险服务网络。鼓励保险机构加大对“一带一路”项目的承保支持、技术支持和本地服务支持,加快建设海外承保、理赔作业、救援等境外服务网络,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效网络依托。稳步推动国内有条件的保险机构“走出去”,积极支持资本实力雄厚、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保险机构在“一带一路”沿线的重点区域铺设机构网点,鼓励保险机构加强国际合作,为“一带一路”保险服务提供有效载体。鼓励保险机构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居民提供保险保障服务,助力实现“民心互通”。

(十一)打造交流合作平台,提升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整体能力。建立健全协同推进机制,推动保险机构加强业务协作,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构建全方位保障体系。组建行业战略联盟,探索建立保险业“一带一路”国际保险再保险共同体和投资共同体,打造国内外保险行业资源共享和发展平台,提升整体承保和服务能力。推动搭建“一带一路”建设保险需求与供给对接平台,探索建立全行业风险数据库和保险资金运用项目库,加强行业内外部信息共享。加快区域性再保险中心建设,为我国保险机构“走出去”提供支撑。

(十二)加强保险监管互联互通,推动我国保险监管标准和技术输出。借助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亚洲保险监督官论坛等平台,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保险监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建立双边、多边监管合作机制,宣讲“丝路故事”,争取沿线重要国家和地区对我国保险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支持,优化企业“走出去”的政策环境。推进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的国际化,提升其国际影响力,力争成为新兴市场和亚洲地区代表性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等效评估。继续组织“亚洲偿付能力监管与合作研修班”,将其打造为国际监管合作的精品项目。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积极开展监管技术合作和技术援助。向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反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监管实际与经验。增强我国对国际监管规则的影响力,建设我国保险业国际合作新格局。

五、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抓好落实。保险业要充分认识参与和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支持“一带一路”建设作为深化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持续加以推进。保险监管部门要结合行业实际,把握区域特色,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保险机构要从产品创新、资金运用、组织和人才保障等方面统筹部署,积极主动对接“一带一路”建设需求,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四)统筹协调,形成合力。要统筹各方资源和力量,形成合力,系统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搭建与政府、金融机构“互联互通”的政策协调与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向行业传递“一带一路”建设相关政策、重大项目和保险需求等信息,引导保险机构发挥自身特色和优势,合力支持“一带一路”建设。保险机构要加强与保险同业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协作,为“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金融保险服务。

(十五)完善机制,注重长效。保险业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中,既要立足于现阶段的行业实际,找准切入点,主动作为,更要着眼长远,以全面提升行业国际竞争力和全球服务能力为目标,全面对接“一带一路”建设的需求,不断深化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新产品、新渠道、新模式,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综合保险服务。同时,根据“一带一路”战略实施推进情况,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为国际和地区合作提供保险服务。

(十六)严控风险,守住底线。保险业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对国际局势、宏观经济形势的研判,密切关注沿线国家和地区监管规定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完善合规管控体系,增强行业的境外风险防控能力,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中国保监会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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