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场监管现代化“十三五”规划》印发(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09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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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信用监管。

——加强信用信息归集。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5〕145号),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归集市场主体行政许可、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生效判决、裁定和执行、表彰奖励信息等各类信用信息。依照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信息目录,参照省公共信用信息分类规范和编码规则,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全市各部门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和优化信用基础数据库,并按规范报送信用信息,全面实行信用信息记录的标准化、电子化记载和存储。在履行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每个社会成员的信用行为均留下真实、准确、可追溯的信用记录。

——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依托市政务资源共享与交换平台,修订完善《惠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建立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地区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根据政府部门应用需求对信用惠州网进行升级完善,实现实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共享信息;启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重点完善数据库管理模块及政府部门应用模块,按照省要求,推进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引导各类社会机构整合和开放数据,构建政府和社会互动的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形成政府信息与社会信息交互融合的信用信息资源。健全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标准,明确信息分类、数据格式、编码规范等,建立部门间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着力消除“信息孤岛”。制定信息安全标准,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确保信用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加工、使用和披露过程中的信息安全。抓紧推进部门公共信用信息记录清单编制工作,修订完善市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2016年底前,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到2020年,实现所有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加强信用档案数据管理,注重数据更新和完善。

——强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建设和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6年底前,初步实现归集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7个工作日内公示工作,编制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7天“双公示”目录,按统一标准在信用惠州网设置7天“双公示”栏目,实现向国家和省报送数据并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在企业监管、安全生产、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等领域,推动汇总整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市场监管数据、法定检验监测数据、违法失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和规范,支持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

——运用信用信息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市场主体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制订和出台《信用承诺制实施办法》,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推行信用承诺快速审批制度,首先在潼湖生态智慧区和中韩(惠州)产业园开展试点,在上述区域内建设的投资项目,相关审批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快速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审批措施。制定和完善行业统一的信用信息运用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标准和实施办法,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制度;依据信用等级,依法对市场主体实施差别化的激励或惩戒措施,对于严重失信市场主体进行重点监管,实施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告诫约谈、公示其信用记录和信用类别、在行政许可中启动实质审查、限制其取得行政许可、公共资源、优惠政策和荣誉称号等监管和约束措施。到2017年底前,全面建立“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联合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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