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的通知》(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28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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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和改革委等六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号)要求,推动我市规范、安全的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建设,加强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安全服务保障,通知如下。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服务保障、动力电池回收处置和推广信息上报的第一责任主体,生产企业应建立覆盖全部在津车辆的安全服务保障体系,并配合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具体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获得在中国境内销售许可。

(二)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包括:

1.生产企业需通过本市辖区登记注册的汽车销售机构进行车辆销售。

2.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在本市设有3家及以上,新能源专用车、客车生产企业在本市设有2家及以上经合法授权,具备二类及以上资质的售后服务机构,并分布在合理区域,且至少一家为专营售后服务机构。对所属在津车辆提供24小时救援服务。生产企业应定期对授权的售后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并留档培训记录。售后服务机构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专用维修工位和装备。

3.负责在津销售新能源车辆的充电条件确认和配套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其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

(三)对车辆提供质量保证。生产企业应对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提供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期限,客车、专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

(四)对在津推广应用车辆进行实时监测。生产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号)相关规定,建立覆盖全部在津推广应用车辆的实时监测平台,并安排专人值守。2017年起生产的在津推广应用车辆应在车辆初次登记前接入天津市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以下简称“市级监测平台”)。2017年前生产的车辆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接入“市级监测平台”。企业监测数据保存时间须不少于5年。

(五)建立在津推广应用车辆信息管控机制。生产企业应对所属车辆在津销售环节加强管理与控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控方案,运用产品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在津各级销售企业销售信息管理,会同销售企业对推广应用车辆信息真实可靠性负责,确保上报推广信息真实、准确、可查。

(六)建立安全保障与应急救援机制。生产企业须建立覆盖全部在津车辆和动力电池的安全保障体系,建立由在津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安全保障工作机制,明确专职安全责任人和安全保障团队。建立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长效工作机制,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开展检查与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在津已运行车辆提供周期不高于5000公里或6个月(以先到为准)的定期安全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动力电池、线束和连接器在内的高压系统的检查维护。建立涵盖车辆全生命周期的车辆安全运行档案。面向车辆用户提供系统全面的安全培训。

(七)建立重大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完善的重大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应急方案,发生重大事故应及时处置,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信息通报,及时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事故调查,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并对相关车型全部在津车辆进行隐患排查处置。

(八)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具备车辆缺陷调查能力,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依法组织调查分析,履行召回义务。

(九)负责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处置。生产企业作为主体责任者,须制订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处置方案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明确在津负责回收处置的单位和在津贮存地点,并按照《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相关要求进行回收处置。

(十)生产企业的各项承诺须在其销售、服务机构向社会进行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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