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公示(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12-04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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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测试管理

第二十二条测试车辆应当遵守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相关规定。未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均应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据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和测试项目开展测试工作,并随车携带测试通知书、测试方案备查。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在开始测试前,要实施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十三条测试车辆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标示“自动驾驶测试”字样,提醒周边车辆注意。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建立“自动驾驶测试”标识标准,明确字样的颜色、字体、字号等,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测试驾驶人应始终处于测试车辆的驾驶座位上、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

当测试驾驶人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应及时接管车辆。

第二十五条测试过程中,测试车辆不得搭载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货物。

第二十六条测试过程中,除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测试车辆从停放点到测试路段的转场,应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第二十七条测试主体应每6个月向出具测试通知书的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交阶段性测试报告,并在测试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测试总结报告。

第二十八条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11月向省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告辖区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情况。

第二十九条测试车辆在测试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撤销测试通知书:

(一)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为测试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二)测试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处罚等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测试车辆方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撤销测试通知书时应当一并收回临时行驶车号牌,并转交给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地公安交管部门;未收回的,书面告知核发地公安交管部门公告牌证作废。

第三十条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确定二十九条所列情形已排除或处理完成后,可重新发放测试通知书。

第七章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测试驾驶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测试车辆在道路测试期间发生事故时,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的,测试主体应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级别依法逐级上报;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省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测试期间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测试主体应在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交事故调查组并上报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通常也被称为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根据系统请求,驾驶人需要提供适当的干预;高度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特定环境下系统会向驾驶人提出响应请求,驾驶人可以对系统请求不进行响应;完全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操作,不需要驾驶人介入。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

更多材料及分析均来自中商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8-2023年中国智能网联车市场前景及投资机会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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