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全文)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7-12-26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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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小微商户收单业务管理

对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免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实体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在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审核商户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辅助证明材料为其提供收单服务。辅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租赁协议或者产权证明、集中经营场所管理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反映小微商户真实从事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活动的材料。

收单机构为上述小微商户提供收单服务的,不得为其开通受理终端磁条交易功能。收单机构应当结合小微商户的风险等级,动态调整其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和交易限额,以同一个身份证件在同一家收单机构办理的全部小微商户受理信用卡的收款金额上限为日累计1000元、月累计1万元。

清算机构应当配套建立小微商户收单业务规则和管理系统,细化小微商户准入、商户注册数量、交易限额和交易监测等风险管理措施。

五、加强代收业务管理

银行、支付机构等代收服务机构根据收款人的委托协议,定期向付款人开户机构发送支付指令,提请付款人开户机构不经交易验证直接扣划付款人账户资金的,应当执行下列要求:

付款人开户机构应当事先或者在首笔交易时取得付款人授权,明确收款人名称、支付款项的用途、扣款时间、授权期限、交易限额、异议处理和交易关闭方式等事项,并在后续交易时及时提示付款人交易信息。

代收服务机构应当要求收款人事先与付款人签订收款协议,并在代收交易处理中验证协议关系。代收服务机构应当真实、完整传输交易金额、交易时间、收款人名称和收款用途等代收交易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收款人滥用、出借、出租、出售代收交易接口。

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在核准业务范围内提供代收业务的交易转接和资金清算服务的,可通过与成员机构制定业务规则或者签订协议等方式,约定代收服务机构和付款人开户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清算机构应当严格规范代收交易信息,完善交易监测机制,并及时处置违规交易。

上述代收业务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固定收款人定期发起的支付业务,其他支付业务应由付款人开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易验证,不得由收款人代为验证。

六、加强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管理

各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应当建立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统一管理制度,明确牵头部门,严格业务审批,加强接入单位审核、使用范围、交易信息和资金安全等管理。同时,加大交易监测力度,确保接入单位将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用于协议约定的范围和用途,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业务系统接口被用于违法违规用途。各银行、支付机构之间不得相互开放和转接支付业务系统接口,预付卡发卡机构为其受理机构开放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严禁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支持或者变相支持无证机构经营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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