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1-20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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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近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官网发布,《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表明,停车配建标准实行分区域管理。在中心区,住宅每100平方米配建1.0到1.2个停车位,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每100平方米配建0.8到1.0个停车位,中小学、幼儿园则每100平方米配建0.1至0.15个停车位,而且医院学校门口至少设置5个临时接送车位。此外,规定要求,新建住宅项目的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及工业建筑类建设项目,应按照本规定进行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规定所称的配建停车场(库)

是指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住区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及访客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指的停车场(库)

除特别注明外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条【制定原则】配建停车场(库)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以及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型式,配建标准的制定应当满足统一标准、分区管理、合理布局、规模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广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审批,并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配建标准的制定或修订。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配建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分区管理】停车配建标准实行分区域管理,不同管理分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

应按所在管理分区规定标准进行规划控制和建设。

市行政区域内根据道路交通特征划分为A、B两个管理分区。

A区范围包括4个区域:广州中心区,即环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黄埔区中心区,即广园快速路以南、天河区界以东、石化路以西、珠江岸线以北的地区;番禺区中心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迎宾大道以南,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B区范围为除A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

停车标准的管理分区划分见附图1。

A区停车标准规定了上限与下限,其中外围公共交通条件不完善的地区可采用标准上限,内部公共交通条件较完善的地区可采用标准下限。

B区停车标准除少数幅度值外,均为下限。

B区范围内交通政策不鼓励大量机动车进入的区域,应按A区的配建标准进行规划控制。

第七条【配建停车场】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类型、项目所处停车规划管理分区、建设项目规模等进行取值,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具体指标值按照附表1执行。

第八条【综合性建筑物】综合性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库)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泊位总数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综合性建筑物具有两种以上主要功能,其配建停车泊位数量按各类建筑性质及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且其次要功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0%以上的,应充分考虑共用停车泊位的设置,配建车位总数应按建筑性质与规模分别计算后按各单项标准的85%累加。

第九条【轨道站周边建筑物】有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已建成或已正式立项批准建设的城市轨道站中心500米范围内的公共建筑,按以下标准配建停车泊位:(一)

A区范围内的办公项目可在附表1基础上按85%的比例配建停车泊位,商业项目可在附表1基础上按90%的比例配建停车泊位;(二)

B区范围内的办公项目可在附表1基础上按90%的比例配建停车泊位,商业项目可在附表1基础上按95%的比例配建停车泊位;(三)

综合性公共建筑不得在第八条基础上重复折减。

第十条【配套商业设施】住宅、办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商场、餐饮、娱乐等配套商业设施应按照附表1中的相应建筑物类型计算配套停车泊位数量。

第十一条【特殊停车泊位】建设项目应在用地范围的适当区域内,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增配符合城乡规划、道路交通管理要求的装卸货泊位、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客泊位)、旅游巴士停车位、救护车位,具体指标值参照附表1执行。

第十二条【访客车位】建设项目设置配建停车场(库)时,应当在方便使用的地方集中设置供访客临时使用的停车泊位,其中住宅类建筑物临时停车泊位占总配建停车泊位的比例为3%~5%。

第十三条【临时接送车位】幼儿园、小学、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建筑物应按附表1要求设置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客泊位),少于5个的按5个设置,并结合场地整体方案统筹布局,不得占用道路用地。

第十四条【特殊建设项目停车泊位】大型的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可结合专项规划设计或交通研究,在附表1的基础上综合确定配建停车泊位数。

第十五条【无障碍停车泊位】各类建筑物应配套无障碍停车泊位。

总停车泊位数在100泊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停车泊位,100泊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泊位数1%的无障碍停车泊位。

第十六条【区域共享】在编制城市或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根据停车泊位总量平衡、资源共享、方便使用的原则,在附表1的基础上综合确定各项目实际配建的停车泊位数量。

第十七条【规划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时,应依据本规定明确配建停车泊位的设置数量和具体要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划验收阶段,应严格执行停车配建标准。

第十八条【建设时间】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车型换算】机动车停车泊位以小型车为标准车型,核算配建机动车位数量时应换算成标准车型统计,换算系数为:微型车0.7,小型车1.0,中型车2.0,大型车2.5,铰接车3.5。

非机动车停车泊位以自行车为标准车型,核算配建非机动车位数量时应换算成标准车型统计,换算系数为:自行车1.0,人力三轮车2.5,助力车、摩托车2.5。计算出的停车泊位不足1个的,按1个停车泊位计算。

第二十条【规范要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设计应满足内外交通组织、车库建筑设计及防火、机械式停车场安全、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非机动车(库)】建设项目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在满足绿地率及城市景观要求的前提下,优先考虑采用地面设置形式,方便使用。

第二十二条【名城保护】对于涉及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充电设施】新建住宅配建停车泊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泊位比例不低于30%。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实施期限】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规划批准文件仍然有效的,有关停车配建标准按照相关批准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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