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关于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8-28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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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充(换)电设施建设优惠政策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设施建设。对在我市备案、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用的新建充(换)电设施,给予充(换)电设施实际投资(不含征地费用)30%的财政补贴。

对光伏一体化储能等新技术和集停车(加油、气等)充电一体化的项目,仅对充(换)电设备投资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

六、充(换)电设施验收及补贴资金发放程序

(一)验收项目为在西安市范围内登记备案的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国产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专用充(换)电设施项目、公用充(换)电设施项目等。(个人自有车位自建充电设施除外)

(二)项目验收申报、补贴资金发放程序。

1.充(换)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企业填写《西安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3)和《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桩分布情况表》(见附件2),连同申请材料提交至项目所属区(县)发改部门。

2.项目所属区(县)发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发改委。

3.市发改委根据项目报送情况,组织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安监局等单位及专家,组成联合验收小组,依据充(换)电设施建设验收标准,进行补贴资格的评审验收,并出具结论。

4.市发改委根据验收结果,拟定补贴资金计划并报送市财政局。

5.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市发改委根据市财政局审核结论,将补贴资金计划在市发改委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6.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市发改委将公示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7.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三)申请项目验收的充(换)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装订成册)。

1.项目属地发改部门的备案文件复印件。

2.新征地建设充(换)电站,提供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的支持性文件复印件;在建筑物上加装充电设施或集停车充(换)电一体化(充电塔等)的项目,须提供该建筑物的规划、土地、消防等部门出具支持性文件复印件和建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

3.项目建设方案和竣工验收报告。

4.设备的购置合同、合格证、发票和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5.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清单,电力增容、配电、充电、换电、监控、计费、通讯设备、土建工程等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由项目单位在市财政局政府招标采购确定的20家会计师事务所中自行选择。一体化项目只涉及充(换)电设备资金部分。

6.项目安评报告。

7.根据有关规定需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验收所需提交的资料一式六份,分别由项目属地发改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充(换)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企业留存。不按要求提交资料,或者资料不全,不予验收。

充(换)电设施所有人(备案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负责。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申报材料不符,提供虚假信息的,未达到3年(自备案时间算起)而私自拆除设施等行为,视为套取政府补贴行为,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七、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

(一)公用充(换)电设施运营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通过市发改委组织的联合验收小组验收合格;

2.充(换)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以验收合格时间起算),不得转包给不具有运营资质的企业运营。

(二)充(换)电设施所有人对设施及使用人安全负全责。要制定操作规程,设置安全出口、安全警示标识,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维修保养设备;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问题。

(三)公用充(换)电设施租赁到期或3年(含3年)后不再使用的,所有权人应当负责拆除,书面上报项目属地发改部门备案,同时报送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信息化平台。

(四)专用(具有公共服务)、公用充(换)电设施应将充电信息数据接入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信息化平台。鼓励自用充(换)电设施接入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信息化平台。

(五)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改委取消其备案。

1.将充(换)电设施转包给不具有运营能力的企业或个人,致使充(换)电设施不能正常运营;

2.充(换)电设施不符合充(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

3.充(换)电设施运营服务中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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