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珠三角地区秋季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8-21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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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加强各级地方政府的组织协调,深化部门沟通合作,落实监管和行业指导责任。省环保厅组织召开专项行动启动会并在行动实施阶段根据专家会商意见及时协调解决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珠三角地区各城市应细化秋季臭氧污染防控措施要求,在9月1日前制定秋季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分解落实方案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各级环保、发改、经信、工商、质检、城管、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确保各项大气污染防控措施顺利实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导检查。

以示范区城市和“散乱污”企业取缔查处工作进展缓慢城市为重点,加强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实施阶段,通过强化省、市督查,加大对各项行动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确保管控到位。加强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的督察巡视,定期调度进展情况,全面掌握工作进度,实行跟踪问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并将督导检查情况向各地市政府和省环保厅进行通报。

(三)注重宣传引导。

采取新闻发布会、新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全方位报道本次专项行动的重要作用和决策部署。加强各项工作进展、治理成效的宣传报道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发挥好舆论监督和警示作用,增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度,推动臭氧污染防控和大气环境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附表:

1.各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要求

2.各城市VOCs排放重点地区和相应重点行业

附表1

各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要求

重点行业 VOCs排放控制要求
炼油与石化 所有炼油与石化企业9月1日前完成第三季度检测与修复工作。
(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物料储存应采用压力罐。 (2)真实蒸气压≥5.2kPa但<27.6kPa的设计容积≥150m3的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的设计容积≥75m3的储罐应符合: ①采用内浮顶罐:浮盘和罐壁之间应使用液体镶嵌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双封式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②采用外浮顶罐:浮盘和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③采用固定顶罐存储物料的,应装有密闭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置装置; ④浮顶罐浮盘上的开口、缝隙密封设施,以及浮盘与罐壁之间的密封设施在工作状态应密闭。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栈桥对铁路罐车、汽车罐车进行装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码头对船(驳)进行装载的设施,以及挥发性有机液体分装到较小容器的分装设施,应密闭并设置有机废气收集、回收或处理装置。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车、船应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油口高度应小于200mm。底部装油结束并断开快接头时,油品滴洒量不应超过10mL(取3次断开操作的平均值)。
选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先进密闭的生产工艺,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有效处理。
用于集输、存储和处理含VOCs、恶臭物质的废水设施应加盖密闭,产生的废气接入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
火炬系统应确保在任何时候进入火炬的VOCs均能被点燃并充分燃烧,并记录引燃设施和火炬的工作状态(火炬气流量、火炬头温度、火种气流量、火种温度等)。
对于含VOCs的物料,其采样口应采用密闭采样或等效设施。
涉及VOCs和恶臭物质的生产设施及废气治理设施在检维修时的清扫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设施。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置局部或整理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非甲烷总烃的去除率应≥97%。
石油炼制企业有机废气排放口的VOCs排放限值应满足以下要求:催化裂化催化剂再生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不应大于30g/m3,废气处理有机废气收集装置的非甲烷总烃不应大于120g/m3。石油化工企业有机废气排放口的VOCs排放限值应满足以下要求:废气处理有机废气收集装置的非甲烷总烃不应大于120g/m3,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应满足标准中所列的各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 禁止生产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g/L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g/L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淘汰产量300吨/年以下的传统油墨生产装置,取缔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淘汰所有无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涂料、胶黏剂和油墨等生产装置。
生产装置投料口、检测口及产品分装点应进行废气收集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
液体有机化学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应密闭储存,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储罐应全部设置保温并配置氮封装置,装卸过程采用平衡管技术;体积较大的贮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大型贮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浮顶罐及氮封装置。
反应、蒸馏、抽真空、固液分离、分散、研磨、干燥、投料、卸料、取样、物料中转、反应器清洗等生产全过程应进行有机废气集中收集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和原料输送管道,封闭所有不必要的开口。
淘汰水冲泵,采用水环泵、液环泵、无油立式机械真空泵等密闭性较好的真空设备,真空尾气应冷凝回收物料。
沸点低于45℃的甲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储存,沸点高于45℃的易挥发介质如选用固定顶储罐储存,应设置储罐控温和罐顶废气回收或预处理设施,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储罐的气相空间宜设置氮气保护系统,呼吸排放废气应收集处理。
投料、反应、精制、抽真空、固液分离、干燥等各生产工艺和反应器清洗过程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控制系统,进行溶剂回收和净化处理,处理效率应大于90%。发酵尾气应采取除臭措施进行处理,产生恶臭气体的车间和装置应配套除臭设施。
采用挥发性有机物料进行连续生产或采用蒸馏等有机溶剂回收工艺装置的企业,至少完成1套相应装置的LDAR技术应用。
合成纤维制造 合成纤维制造重点企业应达到《清洁生产标准化纤行业(涤纶)》(HJ/T 429-2008)、《清洁生产标准 化纤行业(氨纶)》(HJ/T 359-2007)清洁生产标准的二级指标。各类产品VOCs产生量限值(处理前)应满足:聚酯≤0.35kg/t,长丝≤0.04kg/t,短纤维≤0.54kg/t。乙二醇、三甘醇废液回收利用率达到100%。
采用密闭原料输送管道及密闭设备,投料应采用放料、泵料或压料技术,生产过程密闭化操作。酯化、聚合、熔融、热媒、清洗、精制、纺丝、卷绕各生产工艺单元必须全部进行废气收集并净化处理。
涤纶制造的酯化反应工艺单元必须安装废气回收装置;氨纶制造的聚合反应、纺丝工艺单元必须安装精制回收装置;精馏、全拉伸丝(FDY)/低弹丝(DTY)纺丝上油、加热、牵引拉伸等生产工艺单元的油剂废气应进行统一收集进行处理。
表面涂装 汽车制造喷涂、维修喷涂和补漆工序使用的涂料VOCs含量应符合《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的规定,溶剂型涂料中热塑型VOCs含量应低于770g/L;单组分交联型的底漆、中涂、底色漆和罩光清漆/本色面漆VOCs含量应分别低于750、550、750、580g/L;双组份交联型的底漆/中涂、底色漆、罩光清漆和本色面漆VOCs含量应分别低于670、750、560、630g/L。
集装箱制造生产过程使用的涂料应符合《集装箱涂料》(JH/T E01)的规定。除少数特种集装箱外,所有集装箱制造企业应完成涂装线水性化改造。
新建工业涂装项目低VOCs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新建机动车制造与维修涂装项目,其低VOCs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得低于80%。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应满足以下要求:乘用车不高于20g/m3,货车驾驶仓不高于55g/m3,货车、厢式货车不高于70g/m3,客车不高于150g/m3。集装箱制造企业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限值应不高于110 g/m3
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汽车涂装工艺线、流平室、烘干室VOCs废气收集率应不低于95%,其他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涂装工艺线VOCs废气收集率应达到90%以上。
汽车制造与维修的喷涂废气必须进行漆雾处理,去除效率应达到95%以上;颗粒物排出量应小于10mg/m3
使用溶剂型涂料涂装工艺的VOCs去除率应达到90%以上。
汽车制造企业排气筒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满足以下要求:苯不高于1mg/m3,甲苯和二甲苯合计不高于18mg/m3,苯系物不高于60mg/m3,总VOCs不高于90mg/m3。集装箱制造企业排气筒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满足以下要求:苯不高于1mg/m3,甲苯和二甲苯合计不高于40mg/m3,总VOCs不高于90mg/m3
包装印刷 新建印刷项目使用低VOCs含量油墨比例不低于90%,使用水性胶黏剂比例不低于95%。2017年底前,所有印刷企业低VOCs含量油墨占油墨总用量应达到30%以上,水性胶粘剂用量占总用量应达80%以上。
印刷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印刷油墨 VOCs 含量限值应满足以下要求:用于不透气承印物的柔性版油墨不高于300g/L, 用于透气承印物的柔性版油墨不高于225g/L, 用于不透气承印物的平版油墨不高于700g/L,用于透气承印物的平版油墨(热固油墨除外)不高于300g/L,凸版油墨不高于300g/L。
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单张印刷应避免无组织排放,利用车间换气系统的收集废气;轮转印刷应在所有VOCs排放点设立废气收集装置;使用溶剂型胶粘剂的复合过程应密闭干燥段,在工艺线上安装废气收集设施。
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的净化效率应达到90%以上。
印刷企业排气筒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满足以下要求:对于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柔性版印刷,苯、甲苯和二甲苯合计、总VOCs分别不高于1、15、80mg/m3;对于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 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 印刷),苯、甲苯和二甲苯合计、总VOCs分别不高于1、15、120mg/m3
制鞋 制鞋行业使用的胶粘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鞋和箱包胶粘剂》(GB19340-2014)要求。溶剂型胶黏剂有害物质限值应满足以下要求:苯≤5.0g/kg,甲苯+二甲苯≤200.0g/kg,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10.0g/kg,正己烷≤150.0g/kg,1,2-二氯乙烷≤5.0g/kg,总卤代烃≤50.0g/kg,总VOCs≤750.0g/kg。水基型胶黏剂总VOCs含量应≤100.0g/kg。
挥发性胶粘剂应采用密封罐调配,压力泵、管道输送,处理剂、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溶剂应采用密闭容器储存,按需取用。
面部拼缝粘贴、成型、组底、喷漆、发泡、注塑、印刷、清洗各生产工艺中使用油性胶粘剂、处理剂、清洗剂、硬化剂、港宝水、油性油墨、油性油漆的工段采用密闭、半密闭技术或分区密封生产工艺线进行废气收集,喷漆、印刷工序废气收集率达到90%以上,其他生产工序废气收集率达到80%。
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得低于80%。
制鞋企业排气筒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满足以下要求:苯、甲苯和二甲苯合计、总VOCs分别不应高于1、15、40mg/m3
家具制造 家具制造企业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应达到50%以上,新建家具制造项目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的比例不低于90%。禁止使用超过700g/L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
涂料应按需采用密封罐调配、管道输送。
底漆、面漆、烘干、喷胶等油性涂料、油性胶粘剂使用车间必须密封,废气收集率达到95%以上。禁止无VOCs净化、回收措施的露天喷涂作业。
喷涂废气必须进行漆雾处理,颗粒物排出量不能影响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有机废气总净化率应达到80%以上。
家具制造企业排气筒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满足以下要求:苯、甲苯和二甲苯合计、总VOCs分别不应高于1、15、60mg/m3
人造板制造 人造板企业干燥和黏合工序应在车间内进行,严禁露天开展干燥、黏合操作。干燥机、热压机应密闭化,禁止露天堆放涂胶和空的制(调)胶桶。干燥、涂胶、热压过程的废气应进行有效收集后处理。
电子元件制造 板面清洗工序不使用有机清洗剂。
对主要产污环节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酸碱废气、含氨废气、含氰废气、焊锡烟气等进行全面收集。禁止在生产车间及存储油墨印料、溶剂和稀释剂等有机材料的车间仓库安装排气装置将工艺过程废气及逃逸性有机废气直接排入大气环境当中。
有机废气总净化效率应达到90%以上。
纺织印染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行业重点企业应采用中温中压蒸汽定型代替导热油炉定型工艺。
定型(拉幅烘燥)设备应配备废气收集净化和余热回收装置,确保车间内无明显的定型机烟雾和刺激性气味。
配有印花工段的企业必须采用密闭化操作,并在印花工作台处安装集气罩,废气集中收集后经吸附回收等方式净化处理,净化效率不得低于90%。
污水处理站的处理构筑物需加盖密封,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废气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 生产过程使用的抗氧剂、增塑剂、发泡剂等有机助剂应密封储存。
热熔、注塑、烘干等涉VOCs排放的各生产工序环节应在密闭的车间内进行,安装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气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设施。
有机废气总净化效率应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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