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印发《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7-05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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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日前,厦门市经信委发布了《厦门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其中提到,厦门市新能源汽车购车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助标准的50%给予地方财政补助。

近年来,我国大力发展推广新能源汽车,一系列的利好政策持续出炉。此前,不少省市的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已到期,而今年以来最新的财政补贴办法也陆续发布。此次厦门发布了2017年-2020年的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办法,具体有哪些优惠?有哪些限制?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厦门市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经信局(科信局)、发改局、财政局、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办公厅专题会研究通过,现将《厦门市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要求,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在厦门市销售并上牌的,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是指对购买一手新能源汽车以及对新建的公用、专用充换电设施(包含公交领域)投资给予地方财政补贴。

第四条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3年内不得向市外用户转移。

第五条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受理及审核;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新能源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受理及审核,并协助市经信局做好新能源出租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的审核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充换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的受理和审核;市财政局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复核及拨付。

第六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及管理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七条我市新能源汽车地方配套补贴,由注册在本市的整车生产企业,或非本市整车生产企业在本市注册登记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领。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的价格按照扣除中央及我市补助后的价款支付。

第八条本市新能源汽车购车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助标准的50%给予地方财政补助。地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待国家补贴清算完成后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清算。

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行驶里程尚不达标的新能源汽车,应在达标后申请,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新能源汽车中央补贴资金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九条充换电设施的补贴对象为公用、专用(含公交领域)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第十条对新建的公用、专用充电设备,按直流充电设施495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150元/千瓦给予补助;对新建的公用、专用换电设备,给予设备投资额30%的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标准不超过:直流换电设施495元/千瓦、交流换电设施150元/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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