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解读)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6-21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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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 20日,深圳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发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本次修订,主要包括首次明确人才住房纳入公积金贷款支持范围、子女可为父母贷款购房并偿还贷款、取消配偶必须为共同申请人规定、强化违规贷款申请的监管、明确信用记录标准等。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核心内容

子女公积金可支持父母贷款购房;取消配偶必须为共同申请人规定;拟增加子女可为共同申请人的表述;家庭名下房产套数认定放宽;职工违规5年内不予公积金贷款;规范异地贷款政策进一步规范;将商转公规定合并到贷款规定、允许亲友公证代办、增加贷后变更业务范围等。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公积金贷款行为,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管理。

公积金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及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商转公贷款,是指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办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后,尚未还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条件的,以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部分或者全部偿还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公积金贷款应当坚持循序渐进、可持续的方针,遵循资金安全、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机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核提请公积金管委会决策的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贷款对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户籍和非户籍职工均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本市户籍职工在异地就业且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按照本规定要求,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资源配置要求)公积金贷款发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要求。

第七条(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中心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选择受托银行,并和受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

受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合同和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工作规范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的考核和监督。

第八条(管理服务要求)公积金中心应当强化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并应当推动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服务质量的提升,创新服务模式,建立标准化服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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