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发布(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6-06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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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产加工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生产场所以及设备设施,并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相关产品:

(一)使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料及添加剂生产的;

(二)超范围、超限量等不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使用添加剂生产的;

(三)使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料生产的。

第二十一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应当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等环节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采购原料,应当查验同批次产品的合格证明。使用的原料纳入目录的,企业应当采购获证产品并查验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对所生产的产品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企业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食品相关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实施细则等规定的事项,产品显著位置应当标注“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者类似用语、标志。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标注的,应当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进行标注。

第二十五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相关产品召回制度,对其已售出的缺陷产品实施召回。

本办法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以及正常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危害风险。

第二十六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召回实施情况,留存召回通知、召回产品品种、数量以及无害化处理、销毁等相关凭证。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存在缺陷而被召回的产品,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可以继续销售。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将食品相关产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企业未按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缺陷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和停止生产缺陷产品。

第二十八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追溯制度,保证产品可追溯。

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

第二十九条 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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