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7-2020年)(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5-12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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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与机构设置

一、医院功能定位与机构设置

(一)公立医院功能定位与机构设置。

1.功能定位。

公立医院是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应当坚持维护公益性,充分发挥其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骨干作用,承担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医疗教学等任务,承担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援外、国防卫生动员、支农、支边和支援社区等任务。

(1)县办医院主要承担县级区域内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培训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相应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以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是政府向县级区域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

(2)市办医院主要向地市级区域内居民提供代表本区域高水平的综合性或专科医疗服务,接受下级医院转诊,并承担人才培养和一定的科研任务以及相应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3)省办医院主要向省级区域内若干个地市提供急危重症、疑难病症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接受下级医院转诊,并承担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及相应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4)其他公立医院主要为特定人群及属地居民提供相应的诊疗服务,统一纳入当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统筹配置,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管理。

2.机构设置。

依据区域常住人口数,在省级区域划分片区,每1000万人口规划设置1-2个省办综合性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等中医类医院,下同);在地市级区域,每100万-200万人口设置1-2个市办综合性医院,服务半径一般为50公里左右;在县级区域,原则上设置1个县办综合医院和1个县办中医类医院。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

(1)根据地域实际,综合考虑城镇化、人口分布、地理交通环境、疾病谱等因素合理布局公立医院。省级重点办好省办医院,规划建设苏南、苏中、苏北区域性医疗中心。各设区市政府主要办好1-2所三级综合医院、1所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根据需要规划设置相关专科医院。县级政府主要办好1所县办(级)综合医院和1所中医医院,重点扶持精神、儿童、传染、康复等专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

(2)对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短缺、社会资本投入不足的地区和领域,政府要加大投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对急需加强的薄弱领域公立专科医院如精神、儿童、妇产、传染、康复机构及床位规模应纳入各地规划统一考虑,可以按照15%的公立医院床位比例设置公立专科医院。

(3)对需求量大的专科医疗服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立相应的专科医院。省及各设区市根据需要,原则上应设置1所传染病专科医院、精神病专科医院、儿童专科医院、妇产专科医院、肿瘤专科医院、康复专科医院(含中医类专科医院);县(市、区)级应在综合医院设立相应科室或相对独立的病区,有条件的也可独立设置。各地根据实际需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举办各类专科医院,如骨科、皮肤、口腔、心血管、老年病、眼科、烧伤整形等专科医院。

(二)社会办医院功能定位和机构设置。

社会办医院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的有效途径。社会办医院可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与公立医院形成有序竞争;可以提供高端服务,满足非基本医疗需求;可以提供康复、老年护理等紧缺服务,对公立医院形成补充。

到2020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放宽服务领域要求,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完善配套支持政策,支持社会办医院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完善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完善财税价格政策,社会办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引导社会办医院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与机构设置

(一)功能定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服务,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常见病、多发病及危急和疑难重症病人。要围绕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和实施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的目标,不断强化以医疗水平为核心的能力建设,努力把更多患者留在基层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所)等。乡镇卫生院分为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一般乡镇卫生院。

1.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还应承接诊断和治疗方案明确、不必要在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重大疾病患者,以及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病人,并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

部分能力较强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加强急诊抢救、正常分娩、常规二级及以下手术、儿科等能力建设。在坚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有效履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职责的基础上,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拓展医疗业务范围,在具备相应能力条件的前提下,可开展部分三级手术。城乡联动培育建设基层特色科室,形成品牌效应,增添运行活力。

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强化医疗服务能力并承担对周边区域内一般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

2.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承担行政村、居委会范围内人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普通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康复等工作。

3.单位内部的医务室和门诊部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或本功能社区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其他门诊部、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居民健康需求,提供相关医疗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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