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3-17 17:43

中商情报网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要求,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科学规划布局,健全老有所养幼有所育政策体系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建立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二)重点任务。

1.加强统筹规划。针对黑龙江省老龄化程度高、生育水平低等问题,把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解决“一老一小”问题作为新发展阶段改善民生福祉的重大举措,摆上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市、县两级政府要依据省“十四五”规划纲要确定的有关任务目标,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口总量、结构变化和养老托育实际需求,在2021年底前编制养老托育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并将养老托育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省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促进全省养老托育区域均衡发展加强统筹规划和指导。

2.优化城乡养老服务布局。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结构,扩面增点,突出哈大齐等重点地区,完善区、街道、社区三级养老配套网络,合理布点社区嵌入式养老设施。加强县、乡、村三级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建设,优化乡村养老设施布局,开展社会化管理运营,不断拓展乡镇敬老院服务能力和辐射范围。完善城乡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

3.加快完善托育服务体系。立足建立托育多元化服务模式,加强托育服务规划布局,按年度分解落实新增托位指标。全面推行“托幼一体化”服务发展模式,支持学前教育机构等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托育服务机构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文化、体育、养老设施共建共享。落实国家对农村和脱贫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措施。

4.推动各项支持政策落地。落实国家已明确的养老托育规划、用地、住房、税费、金融、社保、人才等支持政策,结合黑龙江省实际研究制定有针对性支持措施,着力支持利用存量用地、房屋、设施等资源发展养老托育服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托育运营补贴激励机制。

(三)专项行动。

1.“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编制行动。对城市养老托育发展现状进行分析,明确养老托育现有床(托)位数量和需求数,就养老托育机构建设、运营、人才培养等提出一揽子措施,在2021年底前以市(地)为单位编制“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落实与养老托育有关的公共服务标准,推动有条件的项目提升服务水平。

2.养老托育人才队伍建设行动。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婴幼儿照护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培训规划,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完善老年健康相关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和以技术技能价值激励为导向的薪酬分配体系。依托有关高校开展老年护理等相关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纳入继续医学教育机制管理。鼓励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老年医学、社会工作、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幼儿保育、婴幼儿托育等专业,逐步扩大招生规模。“十四五”期间,全省累计培养培训养老服务人才10万名以上。

3.金融服务提质行动。鼓励银行机构提供多种贷款产品和服务。推动保险机构开发相关责任险及养老托育机构运营相关保险。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养老托育领域的投资力度。落实国家扩大实施养老产业专项企业债券和养老项目收益债券等措施,鼓励发行可续期债券。

二、扩大多方参与,提升养老托育服务供给质量

(一)总体目标。

把提升养老托育服务质量作为重中之重,强化保基本、兜底线能力,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养老托育服务。到2025年,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每千人口拥有托位数达到4.5个。

(二)重点任务。

1.落实家庭照护责任。强化家庭赡养老年人和监护婴幼儿的主体责任,履行法定义务,营造社会氛围。依法重点督促外出务工人员履行法定赡养老人、监护儿童职责。落实监护人对孤寡老人、遗弃儿童的监护责任。实施儿童早期发展项目,提供儿童早期发展服务。

2.强化公办机构服务保障能力。加强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建设,强化兜底保障能力,重点为低保低收入的失能失智、高龄、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支持依托社区、公办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等新建和改扩建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公办托育服务设施,提升托育服务能力。加强区域内公办养老托育资源平衡调剂,提高床(托)位利用率,有效避免资源浪费。完善公建民营机制,建立以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为主的筛选机制,引进养老托育机构早期介入、全程参与项目工程建设。

3.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托育服务。重点支持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养老托育服务网络建设,探索居家适老化改造激励机制,引导专业化机构进社区、进家庭。完善农村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探索发展幸福院和养老大院等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依据国家政策,研究制定黑龙江省家庭托育点登记备案和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

(三)专项行动。

1.普惠养老托育服务行动。发挥中央预算内资金引导作用,支持实力雄厚、诚实守信的企业参与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由参与城市提供土地、规划、财税、金融等支持性“政策包”,带动企业提供普惠性“服务包”,明确在价格、运营、标准、公益服务等方面的责任,促进普惠养老托育可持续发展。

2.城乡养老托育配套用房建设行动。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或居住区按标准规划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及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并确保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已建成住宅小区或居住区有缺口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补足或建设。

3.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养老服务行动。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的原则,推动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普惠养老服务,并确保在2022年底前基本投入运营。

三、促进养老托育产业和事业发展创新融合,拓展多层次多元化养老托育服务

(一)总体目标。

以促进健康为核心,到2025年,进一步提高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水平,全省养老机构医养结合率达到100%,智慧养老托育新业态和新产业加快发展。

(二)重点任务。

1.深化医养医育有机结合。提升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制定医养签约服务规范,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探索多元化社区医养结合模式。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在居家、社区、机构间接续养老。促进婴幼儿保育、教育、养育有机结合,支持提升省级妇产、儿科、妇幼保健等机构服务能力。

2.促进康养融合发展。着力促进旅居、中医药康养、休闲旅游、老年用品等产业协同发展。支持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与多业态深度融合。做好65周岁以上老年人重点人群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促进中医药资源广泛服务老年人群体,开展针对老年人的运动健康服务。鼓励各类机构举办老年大学,提高服务老年人学习需求能力。

3.积极培育养老托育新业态。发展“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发展健康咨询、紧急救护、慢性病管理、生活照护、物品代购等智慧养老服务,创新“子女网上下单、老人体验服务”等消费模式,推广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等应用,协调发布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开展应用试点示范。推进“互联网+托育服务”,支持优质托育服务机构平台化发展,提供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推动家政服务与养老托育融合发展。

4.推动产品研发设计和制造提质升级。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推进高价值专利培育和商标品牌建设,培育一批养老托育服务、康复辅助器具、乳粉奶业、动画设计与制作等行业品牌。促进养老托育用品制造数字化转型。

(三)专项行动。

1.特色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充分发挥地域、气候、生态、人文等独特优势,以哈尔滨、牡丹江、大庆、黑河、伊春等地区为重点,大力发展旅居康养、“候鸟”养老产业,叫响避暑和森林康养、冷(温)泉疗养、中医药康养、生态颐养等品牌,打造一批旅居康养示范基地、特色小镇。大力培育以银发经济为主题的示范园区。多渠道扩大营销推介,用好旅发大会、“天鹅颐养经济走廊城市合作机制”等平台,吸引有实力的品牌企业到龙江发展养老产业。

2.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行动。围绕便利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建立重点领域优化服务清单或台账,完善相关服务指南,推动传统服务方式更加完善,老年人享受智能化服务更加普遍。引导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针对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等方面问题开展社会化服务和宣传培训,在实体大厅配备引导员帮助老年人使用智能化应用和产品。

3.养老托育宜居环境建设行动。普及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加装电梯。积极推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公共空间适儿化改造。加强母婴设施配套,在具备条件的公路、轨道交通等客运场站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普遍设置专席及绿色通道。开展示范性全国老年友好型社区和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

四、创新工作机制,实施便利高效监管服务

(一)总体目标。

完善养老托育服务全程监督、行业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大幅提升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到2025年,全省民办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符合一级以上养老机构占比达到80%以上。

(二)重点任务。

1.强化综合监管。落实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实施监管清单式管理,明确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措施、监管流程,加强信息共享,监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养老托育机构按规定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人身安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正面引导和社会舆论监督。

2.强化风险防范。建立省、市、县、街道(乡镇)、社区(村)纵向到底,民政、卫生健康、应急、公安等互动联动横向到边的应急管理机制,推动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行业安全标准化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完善人身、食品、消防、防疫、卫生等方面的安全制度,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和报告制度,定期开展演练,加强突发事件应对。严格开展“一老一小”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重点加强面向养老托育机构、退休老人、婴幼儿家长等的案例宣传和指导,及时公告新型诈骗手段,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强化社会共建。支持成立各类养老托育服务社会组织,鼓励开展各类公益慈善活动。支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托育志愿服务。倡导和支持老年人广泛开展自助、互助,组织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病残老年人提供服务。引导社会各行业创建“敬老文明号”,评选和表彰“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

(三)专项行动。

1.政务服务优化行动。完善养老托育机构设立相关事项办事指南,制定养老托育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简化办事流程,实施并联服务,明确办理时限。推动开展互联网+托育机构备案服务,推广利用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开展电脑PC端和手机APP端网上备案服务。加大落实“好差评”制度力度,推进现场服务“一次一评”,网上服务“一事一评”,改善提升政务服务质量。

2.养老托育服务信用监管行动。行业主管部门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养老托育监管机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将养老托育机构、服务人员等信用信息和监督检查信息报送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信用档案,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进一步规范、完善失信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3.养老托育机构综合评价行动。建立养老托育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和信息公开制度,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加强动态管理和监督。逐步推行养老托育服务品质第三方认证,健全养老托育机构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与补贴、评先、奖励扶持政策挂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党政同责,健全协同推进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落实好统筹协调职责,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要负起牵头推进主体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合力,营造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各级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成效。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责任单位要对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和目标,在2021年底前制定具体落实举措,并分年度建立工作台账,持续抓好落实。

(三)强化多元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深入研究运用市场化办法,吸引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参与,努力扩大服务供给。市、县两级要聚焦兜好底线、广泛普惠的刚性需求,统筹相关资金渠道,确保投入。

(四)及时跟踪评估。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督促,定期开展方案实施综合评估或专项评估,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发展改革、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围绕推动养老托育事业、产业发展,逐级建立完善项目库,强化示范项目带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五)强化数据支撑。由统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及时跟进了解国家养老托育统计指标体系建设进度,建立定期信息采集和报送制度,推进重要指标年度统计。

附件:1.黑龙江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重点任务和专项行动分工表

2.黑龙江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专栏

附件1

黑龙江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重点任务和专项行动分工表

序号 重点任务/专项行动 责任单位
1 加强统筹规划 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残联,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2 优化城乡养老服务布局 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加快完善托育服务体系 省卫生健康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4 推动各项支持政策落地 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社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省住建厅、省人防办、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5 “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编制行动 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改委,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养老托育人才队伍建设行动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7 金融服务提质行动 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黑龙江证监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 落实家庭照护责任 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9 强化公办机构服务保障能力 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托育服务 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普惠养老托育服务行动 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城乡养老托育配套用房建设行动 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养老服务行动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消防救援总队、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深化医养医育有机结合 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医保局、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促进康养融合发展 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积极培育养老托育新业态 省工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推动产品研发设计和制造提质升级 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特色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 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行动 省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养老托育宜居环境建设行动 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民政厅、省残联,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强化综合监管 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强化风险防范 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黑龙江银保监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强化社会共建 省总工会、团省委、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各社会组织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政务服务优化行动 省营商环境局、省委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养老托育服务信用监管行动 省营商环境局、省委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26 养老托育机构综合评价行动 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2

黑龙江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专栏

一、养老服务体系布局
 地域 布局重点 建设目标 建设标准
城区 重点布局建设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室、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站、区级养老服务中心。 每个社区建有1处老年人日间照料室,每个街道至少建成1个居家养老服务站,每个区建有1个养老服务中心。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农村 重点布局建设村级互助养老服务设施、乡镇标准化养老机构、县(市)公办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 80%的村委会设有互助养老服务设施,每个乡镇至少建有1个标准化养老机构,每个县(市)至少建有1所公办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
二、托育服务体系布局
地 域 布局重点 建设目标 建设标准
市(地) 重点布局建设托育服务综合指导中心和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机构。 2021年底前,每个市(地)建设2—3个具有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带动托育服务在2025年前整体提升。托育服务综合指导中心依据国家要求布局建设。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服务综合指导中心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标准执行。
县(市、区) 重点布局建设公办托育机构和普惠非营利性托育机构。 2021年底前开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试点,2025年底前形成公办和社会力量办托育服务机构协同发展格局。
三、存量资源发展养老托育服务重点路径
路径一 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养老托育服务。
路径二 探索将老旧小区中国企房屋和设施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用于发展养老托育服务。
路径三 支持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用于“一老一小”服务。
路径四 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人教育等服务。
路径五 推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
路径六 支持大型园区建设服务区内员工的托育设施。
路径七 推动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普惠养老。
四、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建设
类别 建设内容 示范项目遴选 2025年服务覆盖目标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支持社区居家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布点,分层次、分区域提供多样化养老服务。 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每个市遴选建设3个以上示范项目,绥化市、黑河市、伊春市每个市遴选建设2个以上示范项目,其他市(地)至少遴选建设1个示范项目。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100%。
公办养老机构 支持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护理能力提升,完善市县乡三级网络,强化兜底保障功能。 每个市(地)在所辖县(市、区)内遴选确定4家以上公办养老示范机构。 县(市)公办养老机构覆盖率100%,全省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达到65%以上。
五、托育服务供给能力建设
类别 建设内容 示范项目遴选 2025年服务覆盖目标
公办托育服务设施 依托社区、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等新建和改扩建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 重点依托城市主城区推动示范项目建设,哈尔滨市本级至少遴选建设5个公办托育示范项目,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绥化市本级至少遴选建设3个示范项目,其他市(地)本级至少遴选建设2个示范项目。 到2025年,普惠托育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建立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社会力量办托育服务设施 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等多样化普惠托育服务。 以市(地)为单位推动示范项目建设,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绥化市遴选建设4个以上社会力量办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其他市(地)至少遴选建设2个示范项目。
六、城乡社区养老托育配套用房建设
养老配套用房 托育配套用房
新建住宅小区 已建成住宅小区 新建居住区 已建成居住区
按每百户20—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按每百户15—20平方米补足养老设施。 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无设施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建设。
七、省级妇女儿童健康服务能力重点工程建设
名称 依托主体 建设内容
省级妇产 项目建设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省级妇产专科医院或省级综合性医院妇产中心。 强化产前筛查诊断和出生缺陷防止、危重孕产妇、儿童和新生儿救治能力,全面改善病(产)房、新生儿室等诊疗环境和设施设备条件,升级改造院内保障设施,提升妇幼健康服务品质。
省级儿科 项目建设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省级儿童医院或省级综合性医院儿科病区。 加强呼吸、神经、血液、肿瘤等重大疾病救治设施建设,配置相关紧缺医疗设备,适当增加儿科病床数量,设置一定量的儿科隔离病房,满足传染病救治需要。
省级托育服务中心 省级妇幼保健等机构。 设置一定规模的托位,并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
八、医养康养结合示范项目
类 型 市、县级示范 省级示范 示范内容
医养结合示范 项目 市级示范项目30个,县(市)级示范项目70个。 在市、县级示范项目中遴选20个,作为省级示范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深入探索“医养一体化”发展模式,强化健康服务引入,让老年人享受到“养、医、护、敬、爱”全方位服务。
康养结合示范项目 市级示范项目20个,县(市)级示范项目30个。 在市、县级示范项目中遴选15个,作为省级示范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统筹健康服务和养老服务资源,促进“养办医”“医办养”创新融合发展,扩大服务供给,为老年人分类别、分层次提供高质量医养健康服务。
九、养老产业重点领域示范园区(项目、平台)
类 型 布  局 建设内容
银发经济为主题的示范园区 全省布局示范园区14个,其中哈尔滨市按2个示范园区布局,其他每个市(地)按1个园区布局。 打造养老、健康养生、医疗服务、文化、旅游、休闲娱乐、康复辅助器具等多业态融合的养老产业发展集聚区。
中医药小镇和康养示范基地 全省打造4个中医药小镇,建设3—5个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 促进中医养生保健、中药材种植、乡村采摘、药膳养生和康养、科普宣传融合发展。
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和社  区 以市(地)为单位打造一批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等,推动每个市(地)至少建成1个智慧养老街道或社区。 搭建智慧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促进养老服务和消费提质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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