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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印发(附全文)

发布日期: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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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日前,《辽宁省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印发,对全省范围内(不含大连市)涉农县(市、区)从事农业生产、购置钢结构骨架的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设施大棚给予补贴,旨在大力推广适宜机械化生产的标准化设施大棚,加快设施装备、设施专用品种和绿色高效栽培技术集成配套,全面推动辽宁省设施农业全程机械化发展。

附:辽宁省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全文: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9-2020年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9〕125号)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原实施方案进行了重新修订,经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审核通过,在全省组织实施。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29号)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设施种植机械化发展的意见》(农机发〔2020〕3号)要求,大力推广适宜机械化生产的标准化设施大棚,加快设施装备与设施专用品种和绿色高效栽培技术集成配套,加快设施大棚标准化生产,全面推动设施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纳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奠定工作基础。

二、补贴产品

(一)补贴产品品目

设施大棚标准化钢结构骨架。包括无焊接组装式钢结构骨架和桁架焊接式钢结构骨架产品。

(二)补贴产品条件

1.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产品实行工厂化生产供给,采用热浸镀锌等防腐处理,确保产品安全、可靠、适用、耐久。产品须有永久性铭牌,标明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联系电话等信息。

2.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应适用于辽宁地区(北纬38.7°~43.5°)设施大棚农业生产,骨架产品设计年限不低于10年,风、雪荷载要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有关规定(辽宁省部分地区风荷载和雪荷载基本值见附件1)。

3.无焊接组装式钢骨架材质应不低于Q195钢,推广应用Q235B和Q345B钢材。无焊接组装式和桁架焊接式钢骨架质量要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热轧光圆钢筋》(GB/T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热轧带肋钢筋》(GB/T1499.2)、《碳素结构钢》(GB/T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等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4.补贴设施大棚应具有先进性、安全性、适用性、宜机性等特点。补贴类型包括半落地式日光温室、全落地式日光温室和全落地式塑料大棚(冷棚)(详见附件2)。补贴设施大棚建设标准不低于辽宁省第二代、第三代节能日光温室设计参数和不同跨度日光温室、塑料大棚(冷棚)用材质量和数量标准(详见附件3和附件4)。

5.设施大棚建设要符合设施农业标准化、宜机化发展方向,生产区无机械化生产障碍,满足机械进出条件,日光温室最低作业高度≥1.0m,塑料大棚(冷棚)肩高≥1.6m。项目设计、选址、场区布局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符合设施大棚标准化规范,不能出现违规行为。项目用地符合国土部门用地相关要求。

(三)生产企业条件

1.参与补贴的生产企业为全国范围内补贴产品生产企业。

2.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有补贴产品生产和经营相关内容。生产企业须有补贴产品企业标准及质量检测报告。

3.企业应具有固定生产场所,具备加工制造能力和生产技术人员。

4.企业参与补贴前须出具书面承诺书,明确企业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5.企业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竣工验收应按NY/T1420-2007《温室工程质量验收通则》的规定执行,提供温室大棚使用说明书,进行用户培训,并形成验收记录。

三、产品补贴标准

(一)无焊接组装式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

1.全落地无焊接组装式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

每栋全落地无焊接组装式日光温室内,每亩室内面积钢结构骨架定额补贴为:棚体8米跨度补贴1.1万元、9米跨度补贴1.3万元、10米和12米跨度补贴1.5万元。

2.半落地无焊接组装式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

每栋半落地无焊接组装式日光温室内,每亩室内面积钢结构骨架定额补贴为:棚体8米跨度补贴1.0万元、9米跨度补贴1.2万元、10米和12米跨度分别补贴1.3万元、14米跨度补贴1.5万元。

3.全落地式无焊接组装式塑料大棚(冷棚)钢结构骨架

每栋全落地无焊接组装式塑料大棚(冷棚)内,每亩室内面积钢结构骨架定额补贴0.8万元。

(二)桁架焊接式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

每栋半落地桁架焊接式日光温室内,每亩室内面积钢结构骨架8米跨度和9-12米跨度分别定额补贴0.85万元和1.0万元。

每栋日光温室或塑料大棚(冷棚)室内面积不足1亩或高于1亩的,补贴额度按照补贴标准进行相应折算,小数点保留1位(四舍五入)。支持产品生产企业和建设主体节本增效或因钢材价格、人力资源等市场价格波动原因,对符合标准且建设实际总价低于定额补贴标准总价的产品,按照建设实际总价的30%比例给予补贴;高于定额补贴标准总价的产品,按照定额补贴标准执行。老旧设施大棚改造同样享受该补贴政策。

四、产品补贴范围及补贴对象

产品补贴范围为全省范围内(不含大连市)涉农县(市、区)。产品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购置钢结构骨架的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五、试点实施期限

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合格时间和发票时间均在试点期限内建设的设施大棚)。2020年9月1日前建设的项目,按照《辽宁省2019-2020年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辽农机〔2019〕125号)执行。

六、补贴资金规模

2019年试点补贴资金余额2020年继续使用,2020年试点补贴资金3000万元。资金使用按照“政府引导、计划管理、总额控制,超额不补”的原则执行。各市根据建设需求,组织申报、建设和验收,鼓励各地先行先试,先建后补、先报先得、用完为止。

七、操作流程

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实行“先申后购、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操作方式。一是实施方案印发后,各市要及时转发实施方案,组织和指导各县(市、区)贯彻执行。二是生产企业按照实施方案规定自主投档。已投档企业不再重新投档。三是补贴对象填报申请表(见附件5)向县级农业农村局提交申请,县级农业农村局按照田间初审或核验评价标准(见附件6),对补贴对象提交的《申请表》内容进行核验。四是补贴对象自主选择补贴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建设,对购置建设真实性负责。五是设施大棚建成后,补贴对象按规定程序申请补贴。六是县级农业农村局按规定进行审核、公示,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设施大棚进行现场核验,填写《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补贴核验表》(附件7),出具核验报告。各县(市、区)财政局要保障第三方机构核验工作经费,不得占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七是核验通过后,县级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兑付补贴资金。八是项目建成后,各市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市、区)建设项目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九是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操作流程,各县(市、区)要全过程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十是支持各市建立省级标准化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示范区。省级试点示范区由省农业农村厅进行认定,采取各市统一申报,省农业农村厅核定备案方式进行。省级试点示范区优先给予试点政策资金补贴。鼓励各地按规定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强化政策衔接配合,推动相关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整合建设。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和培训。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政策是我省加快推动设施农业发展、提高设施农业机械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实施和宣传动员、学习培训工作,切实做到家喻户晓,明晰政策规定。各级农业农村局农机工作人员要认真研究实施方案各项要求,把握实施方案精神,积极做好组织推动和宣传培训工作。

(二)加强指导和服务。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各市农业农村局要做好指导工作,认真做好政策解读,遇到问题和实施方案未尽事宜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问询。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作用,会同成员单位及时研究解决工作存在的问题。各级农业农村局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耐心做好补贴对象各项服务工作,不能简单粗爆解决问题。

(三)加强考核和风险防控。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工作纳入省年度工作延伸绩效考核内容,考核不达标的市、县(市、区)给予全省通报,限期整改。各市要加强工作风险防控,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执行。

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年辽宁省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补贴汇总表》(见附件8)及工作总结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