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禧能源首次发布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存在风险分析(附图)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20-08-12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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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失败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份并未在国内A股市场公开交易。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在取得相关审批后将进行市场化发行。成功的市场化发行取决于公开发行时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国内资本市场行情、发行时的股票行情、投资者对于公司股价未来走势判断以及投资者对于创业板企业的预计估值。如上述因素出现不利变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存在因认购不足而导致的发行失败风险。

(六)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本公司主营业务进行,其中“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及“年产2,000MWTOPCon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片技术改造项目”均将扩大公司现有产能及业务规模。尽管公司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生产技术、销售能力等进行了谨慎的论证分析,但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市场拓展效果不佳、市场环境变化、宏观经济波动、募投项目进度滞后、原材料价格波动、劳动力资源不足等影响项目实施进程的诸多因素,将导致公司产品竞争优势下降,产能消化不达预期,从而无法实现本次募投项目的预期收益的风险。

(七)税收优惠风险

(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以及科学技术部《关于浙江省2016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浙江鸿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保荐书3-1-3-14〔2016〕149号),2016年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取得编号为GR201633000354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资格有效期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以及科学技术部、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发布的《关于浙江省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20〕32号),2019年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取得编号为GR20193300350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资格有效期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按15%税率计缴。

(二)根据《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浙江鸿禧电力有限公司、海盐鸿禧电力有限公司、平湖鸿禧电力有限公司、嘉兴京旭新能源有限公司、嘉兴裕禾微电网技术有限公司、济宁华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绍兴鸿德电力有限公司、嘉兴鸿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子公司浙江恒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度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颁布的《2018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法团首200万元(港币)的利得税税率将降至8.25%,其后的利润将继续按16.5%征税。根据《2019年税务(修订)(税务宽免)条例》(2019年第9号条例),法团获一次性宽减2018/2019课税年度100%利得税,以20,000元港币为上限,子公司鸿禧能源香港有限公司享受该税务优惠。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对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不存在重大依赖,如果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公司无法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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