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5-23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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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抓手。政府办公厅(室)要督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林业、铁路、民航等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监管机构提出明确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并做好政务舆情的监测和回应,确保任务逐项得到落实。(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中央在黔机构,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各地政府要定期对本地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公开渠道、交易平台信息交换和推送情况等。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将本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体现,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三)做好考核评估,强化正向激励。

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不断加大考核力度,并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未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表扬。(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省级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涉及部门单位、各市(州)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附件:

贵州省级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涉及部门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林业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粮食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扶贫办、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省供销社、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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