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4-11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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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探索完善监管措施。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要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强化日常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推进跨部门联合检查,完善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监管全覆盖。采取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指导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时采集和监控监管对象的信息,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七)加快推进政务信息共享。针对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加快推进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信用云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等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探索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有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各试点开发区要尽快完成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工作,尽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信息共享。

(八)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依法依规可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的,要坚决落实。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要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

四、组织实施

(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参照上海浦东新区改革试点做法,对国务院已批复上海市浦东新区改革试点的116项行政许可事项,逐项提出取消审批、由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强化准入监管的意见,形成本地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于2018年4月16日前报省编办。

(二)试点过程中,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要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梳理明确办事依据、材料、程序和时限,研究优化办事流程、缩减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逐项明确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要及时总结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尤其是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的做法。省编办、工商局、法制办要牵头做好改革推进、组织协调、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支持试点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主动给予指导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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