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4-11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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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点范围和内容

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开发开放试验区、综合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旅游度假区、跨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统称开发区,详见附件),全面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为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和《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已批复上海市改革试点的116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国务院或部门已取消的事项除外),在上述开发区内适用。

三、改革重点

(一)直接取消审批。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政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有关经营活动。

(二)由审批改为备案。政府为及时、准确地获得有关信息,更好地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备案管理。根据规定的备案条件,企业将有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有关经营活动;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处罚。政府部门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

(三)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当场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

(四)提高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办事流程,公开办事程序,按照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标准模板的要求,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推进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标准化,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要全面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制定明确具体的行业经营标准,督促企业对照标准进行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培养壮大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规范的引导作用。

(五)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定活动的市场准入管理。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加强风险控制,依法规范审批,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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