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若干措施》(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30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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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日前,江西省政府下发了《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精神,推进铁路既有用地及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加快我省铁路建设步伐,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科学编制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对于铁路运输企业利用既有铁路用地实施综合开发的,沿线市、县(区)政府应主动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统筹编制既有铁路用地及毗邻地区相关规划,加强功能调整和空间优化,完善交通组织、用地布局和设施条件。对于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的,沿线市、县(区)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时,要根据新建铁路线路及站场选址,做好用地控制和预留。在编制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同步组织开展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或城市设计工作,明确建筑空间组织、道路交通规划、开发强度、建设时序等要求。在综合开发用地供应前,规划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

二、推进既有铁路站场用地综合开发

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利用既有站场用地进行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可兼容一定比例其他功能,并可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协议方式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协议出让价格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其中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价格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确定。

三、支持既有铁路低效用地再开发

既有铁路低效用地,可参照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相关政策进行再开发。但改变原有用地用途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其中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价格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确定。

四、促进既有铁路用地盘活利用

因铁路运输生产布局调整释放的既有铁路用地,沿线市、县(区)政府应积极支持纳入储备开发,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为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土地产权整合和宗地合并、分拆等提供服务,土地由政府收储出让,出让收入在扣除相关规定费用后,按一定比例用于铁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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