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通知》(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27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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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保障支持政策。落实国家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商业保险机构1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我市金融机构落户奖励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按规定落实有关支持政策,并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服务国家战略、投资重大项目、支持民生工程建设提供绿色通道。落实好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兴办养老社区的用地保障政策。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在投资开办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院、门诊、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继续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研究探索城乡特困供养老人、优抚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意外伤害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补贴政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不断完善支持政策。

六、营造良好环境。大力普及商业养老保险知识,增强人民群众商业养老保险意识。加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督促商业保险机构加强投资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防范投资运用风险,提升保险保障水平。加强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督促商业保险机构严格执行商业养老保险监管政策,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加大对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养老保险、参与经办管理业务以及投资养老服务业等情况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纠正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规行为,营造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

七、加强组织领导。市金融办、重庆保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老龄委办、市国税局等共同参与,建立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工作市级协调机制。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安排,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细化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和困难,形成促进我市商业养老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的合力。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要求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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