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办法》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19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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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日前,文化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4月14日文化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民间文化艺术的繁荣发展,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群众文化生活,进一步规范“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是文化部设立的群众文化品牌项目,命名周期为3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是指经文化部命名,具有某一特色鲜明、群众喜闻乐见并广泛参与的民间文化艺术,并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的特定区域,主要指乡镇(街道),也包括部分县(县级市、区)。

本办法所称民间文化艺术,涵盖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民俗、体育、游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也包括当代兴起的其他文化艺术形式,如摄影、合唱、油画等。

第四条开展“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促进优秀民间文化艺术更好地融入社会、融入民众、融入生活;坚持与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相结合,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创建成果由人民共享,增强人民群众文化获得感。

第五条“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被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命名的各类文化艺术之乡。

(二)依托本地区的文化传统和文化资源,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具有浓郁的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文化艺术活动,被当地群众普遍熟知和认同,群众参与率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先进水平,对当地群众文化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三)拥有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品牌项目,经常性开展有关民间文化艺术的创作、演出、展示、培训、交流等活动,扎实开展民间文化艺术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工作。

(四)拥有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特色团队和代表人物,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代表人物应有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须在省级以上展览、演出、发表或获奖。

(五)积极探索实践,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并已取得显著成绩,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六)民间文化艺术资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应有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和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富有活力,当地群众文化认同感强。

(七)当地人民政府重视“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具备经常开展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设施场地。

第六条凡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乡镇(街道)、县(县级市、区)均可向上级文化行政部门逐级申报“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第七条文化部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确保质量、均衡发展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发展状况、县乡数量、以往“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数量基础上,以乡镇为主,研究确定“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县乡比例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配名额。

第八条文化部成立评审命名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评审命名工作;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审命名日常工作;成立评审专家组,负责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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