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13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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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缓解停车难,日前深圳市交委联合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市场监管委、住建局、公安交警局、消防监督管理局等有关单位编制了《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为具体内容:

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银监会《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深圳市政府《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停车设施,是指停放小汽车、公交车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或汽车库。

第三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分类包括:按照土地供应来源,分为新增供应独立占地的公共停车设施,以及利用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存量用地新增停车设施;按照投资方式分为政府全额投资、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和政府、社会资本合作的停车设施;按照停放车辆类型分为小汽车停车设施和公交车停车设施;按照报建类型分为特种设备类停车设施和建筑类停车设施。

第四条 城市停车供应按照分类分区差异化原则,控制通勤停车需求,有条件满足商业停车需求,尽量满足居住夜间停车需求和公益服务停车需求。

第五条 政府鼓励集约利用土地,调动各方力量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缓解停车难问题。对于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项目,政府可给予补贴支持。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市政府建立市级层面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召集人为分管交通市领导,副召集人为交通运输委主要负责人,成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市场监管委、住房建设局、公安交警局、消防局、城管局、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以及供电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停车办),设在市交通运输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参照市联系会议制度,建立区级层面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七条 政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负责组织制订停车设施项目的投资政策,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负责社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负责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停车价格制定,并参与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依规定对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的停车设施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并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批复。参与PPP项目框架、政府购买服务及财政补贴政策的研究和制定。

市规划国土部门依法负责市级政府投资的停车设施项目的规划审批及相关用地手续工作,如有需要,可委托区政府实施。各区规划国土部门依法负责对区级政府投资及公开招拍挂的停车设施项目的规划审批及相关用地手续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停车发展专项规划、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规范,组织协调推进项目建设,进行督办考核与监督管理。

市场与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负责受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工作,并监管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停车收费及物价。

住房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受理停车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施工许可证核发、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负责停车场经营许可管理及监督。

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负责停车设施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审批或备案抽查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办理停车设施施工占用公共绿地、迁移树木等相关审批手续。

人居环境部门依法负责受理停车设施的环评审批或备案工作。

税务部门依法负责停车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经营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等工作。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依法负责编制辖区停车设施规划及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财政补贴政策制定与实施。

供电部门负责办理停车设施供电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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