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2-26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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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政府对医院的监管职责。

1.建立综合监管制度。对所有医疗机构门诊、住院诊疗行为和费用开展全程监控和智能审核。重点加强对各级各类医院医疗质量安全、医疗费用以及大处方、欺诈骗保、药品回扣等行为的监管,严格实施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和市场清退,建立“黑名单”制度,形成全行业、多元化的长效监管机制。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乱收费、不良执业等行为,造成重大医疗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严重违反行风建设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服务监管职能,完善机构、人员、技术、装备准入和退出机制。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严禁举债建设和豪华装修,对超出规模标准的要逐步压缩床位。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10%。

2.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院考核评价机制,突出公立医院的社会效益、功能定位、经济运行机制、医疗服务、效率效益、医保政策执行、党的领导与建设及可持续发展等履责情况,强化医疗费用增长幅度、药占比、百元医疗收入消耗的卫生材料费、医疗服务收入占比、按病种收费病种数等公立医院主要运行指标管控。控费措施应合理,保证基本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不降低。同时将控费指标细化分解到单体医疗机构。定期组织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绩效工资总量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对考核不合格的医院,适当降低薪酬水平。

3.强化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充分发挥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鼓励各地完善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到2020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覆盖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及医疗服务。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实行按月预付、年度决算制,按照定点服务协议规定支付医保费用。

4.强化医院经济运行情况监管。健全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社会办医院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院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的监管,加强对营利性社会办医院盈利率的管控。强化对公立医院经济运行和财务活动的会计和审计监督,对公立医院预算、决算、资产、负债、结余资金、对外投资等事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医疗机构成本信息库,根据各类医院分项平均成本制定本地区成本定额指导水平,作为医院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医院财务报告制度和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对公立医院的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要安排专项审计和检查,确保国有资产使用安全,审计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落实公立医院经营管理自主权。公立医院要依法依规进行经营管理和提供医疗服务,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在编制总量内根据业务需要面向社会自主公开招聘医务人员,对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采取考察的方式予以招聘。改革人才使用和评价办法,完善有利于人才下基层的政策。进一步改进艰苦边远地区公立医院人员招聘工作,合理设置招聘条件,改进招聘方式方法,完善激励保障措施。

(四)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加强医院信息公开,重点公开依法执业、质量安全、价格、医疗费用、财务状况、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等信息。加强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在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作用,引导医院依法经营、公平有序竞争。改革完善医疗质量、技术、安全和服务评估认证制度。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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