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2-22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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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鼓励民办学校特色优质发展。

12引导民办学校特色发展。支持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民办中小学校要坚持特色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社会需求。职业院校应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鼓励差异化发展。鼓励发展应用技术类本科高等学校。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13培育优质教育资源。民办学校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研项目、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支持。支持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民办学校通过兼并重组、协议合作、委托代管等方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鼓励民办高校加强品牌专业建设,培育特色学科,参加专业认证和国际认证。支持优质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展。高校招生计划向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民办高校适当倾斜,核减办学条件不足、管理不够规范的民办高校招生计划,形成招生计划激励学校发展的机制。

14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市县政府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整体规划,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教师应达到规定的任职条件。鼓励民办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将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纳入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的培训计划,民办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

(五)激发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性。

15探索多元化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鼓励各种形式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和校政合作,鼓励公办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支持社会力量以协议托管等形式,在不改变所有制前提下参与公办学校办学。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16拓宽筹资渠道。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允许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允许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教育设施之外的附属产业进行抵押融资。探索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引入风险投资、战略投资、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贷款融资等方式融资。允许民办学校利用捐赠资金和办学结余设立教育基金会(基金),收益用于学校发展。鼓励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17实行分类收费政策。民办幼儿园、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十三五”期间试点非营利性民办中职、高职学校收费市场调节价,由试点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办学质量、社会需求等因素确定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报物价、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公示执行。“十三五”后逐步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价部门、审批及登记部门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制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管理办法,加强收退费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

18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全省各级政府不得限制。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动态管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缩短审批和登记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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