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2-22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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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6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民办学校要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党组织与决策机构和行政机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建立健全党组织与董(理)事会、监事会的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工会工作制度。

7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和规范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定我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每个会计年度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学校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8保障依法自主办学。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民办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自主开展特色教育教学活动。中等及以下层次民办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按规定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可面向全省招生,各市县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除国控专业外,民办学校可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招生计划总量内自主确定招生专业、招生范围。

9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依法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制度、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民办学校要按规定做好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禁止有偿委托代理招生行为。招生简章和广告实行事后备案管理,但所载依法依规须事前审批的事项,应当先获得批准。民办学校终止或举办者退出办学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做好师生安置工作。

10依法保障师生权益。民办学校必须与所聘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档案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保障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建立和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落实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民办学校教职工可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等方面的政策,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

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奖助学政策。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按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向完成学业要求的学生颁发相应证书。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11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实行“谁举办、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制度。民办学校应按规定健全校园安全工作机构和管理制度,配齐安全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民办学校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校园规划要考虑有足够的空旷场所,并按国家有关要求配套相应的应急避难场所设施。民办学校要重视和加强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重点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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