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全文)
来源: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8-01-29 11:19
分享:

中商情报网讯:为进一步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扩大政策成效,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通知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通知内容如下: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扩大政策成效,结合前期政策实施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对从经停港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前款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二、政策适用范围

(一)启运港。

启运港为泸州市泸州港、重庆市果园港、宜昌市云池港、岳阳市城陵矶港、武汉市阳逻港、九江市城西港、芜湖市朱家桥港、南京市龙潭港、张家港市永嘉港、南通市狼山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青岛市前湾港。

(二)离境港。

离境港为上海市外高桥港区、上海市洋山保税港区。

(三)经停港。

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经停南京市龙潭港、武汉市阳逻港、苏州市太仓港加装货物,但不得经停除上述港口以外的其他港口或在上述港口卸载货物。

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需为已报关出口、经由上述第(二)项规定的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

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联系editor@askci.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中商情报网
扫一扫,与您一起
发现数据的价值
中商产业研究院
扫一扫,每天阅读
免费高价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