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1-24 14:10
分享:

中商情报网讯:日前,工信部发布了公开征求对《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与基础电信企业签订的商业合同。以下为具体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正式商用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鼓励移动通信业务和服务创新,提升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促进移动通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13年5月起开展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目前,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已具备正式商用条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二、自2018年X月X日起,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与基础电信企业签订的商业合同。合同中应包括合作地域范围、号码资源、批发价格、互联互通、日志留存、垃圾信息和骚扰电话治理、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用户权益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履约保障、市场退出和用户善后等各方面的合作机制、配合流程、责任划分等内容。

四、经电信管理机构批准已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自2018年X月X日起,按照本通告规定签订商业合同、申请办理更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期间,可继续开展相应业务,基础电信企业应继续做好合作、服务及保障工作。电信管理机构将综合考虑试点期间总体情况,依法开展相关审批工作。

五、试点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进入退出程序:

(一)因自身原因,决定不再经营的;

(二)基础电信企业与试点企业终止合作,试点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四)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通讯信息诈骗案件发生或涉通讯信息诈骗举报通报问题严重的;

(五)因责任落实不到位或经营服务出现严重问题,导致恶性群体事件发生的;

(六)试点企业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经营的。

六、试点企业进入退出程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如遇第五条第一项情形,试点企业应提前90日向社会公告,通知所涉及用户和合作基础电信企业,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退出申请、用户善后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等材料,同时妥善处理用户预付费返还、费用结算、争议解决等事宜;

(二)如遇第五条第二项情形,基础电信企业应提前90日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说明理由。试点企业应同时向社会公告,通知所涉及用户,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退出申请、用户善后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等材料,同时妥善处理用户预付费返还、费用结算、争议解决等事宜;

(三)电信管理机构在收到试点企业终止经营转售业务的申请或基础电信企业终止与转售企业合作的报告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公示期结束60日内,电信管理机构应收回并注销试点批文;

(四)如遇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公示期结束60日内,电信管理机构应收回并注销试点批文。期间,试点企业应向社会公告,通知所涉及用户,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用户善后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等材料,同时妥善处理用户预付费返还、费用结算、争议解决等事宜;

(五)如遇第五条第六项情形,试点企业清算及用户善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六)试点企业进入退出程序,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善后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或失信名单。

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联系editor@askci.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中商情报网
扫一扫,与您一起
发现数据的价值
中商产业研究院
扫一扫,每天阅读
免费高价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