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名单确定(附完整名单)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1-10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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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日前,从发改委网站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有关部署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安排,经自愿申报、组织创建和专家评审,现确定杭州市、南京市、厦门市、成都市、苏州市、宿迁市、惠州市、温州市、威海市、潍坊市、义乌市、荣成市等12个城市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以下为具体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

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名单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7〕2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有关部署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安排,经自愿申报、组织创建和专家评审,现确定杭州市、南京市、厦门市、成都市、苏州市、宿迁市、惠州市、温州市、威海市、潍坊市、义乌市、荣成市等12个城市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推动全国城市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是贯彻落实顶层设计与探索创新地方实践的有机结合,是率先突破重点难点与总结推广优秀经验的有益试验,要继续扎实有效推进。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市信用体系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要求,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7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上要求,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李克强总理连续三年在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对信用建设作出重要部署,强调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快建立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使“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2016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6个信用建设相关文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

信用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加强城市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激发城市发展活力;有利于打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共用渠道,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有利于强化守信褒奖和失信惩戒机制,提高城市治理水平;有利于提升行政效率和政府公信力,优化城市营商环境。各城市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城市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城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力度。

二、充分学习借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主动承担重点任务,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实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城市落地生根,形成了一系列先进经验和做法,值得在全国各城市复制推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建立了市领导挂帅、牵头部门抓总、多部门协同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机制,在各领域各行业全方位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了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在辖区内、跨区域以及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共享共用,联通应用的单位不断增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机制化、常态化,信用核查嵌入越来越多部门的行政监管流程,信用报告应用于招投标等越来越多场景;线上开通了城市信用门户网站,线下开设了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大厅或窗口,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及更多个性化服务;建立了红黑名单及其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重点领域全覆盖;积极为信用服务机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为信用产品拓展应用创造有利条件;创新信用惠民措施,为守信主体提供交通出行、医院诊疗、图书借阅等公共服务便利优惠,提升信用体系建设获得感;着力加强个人诚信建设,在全社会树立起“知信、守信、用信”的自觉行为习惯,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三、认真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任务的推进落实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拓展和深化,推动城市信用体系建设水平不断迈上新台阶。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所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存量代码转换和证照换发工作,完成个体工商户存量代码转换,同时按照工作要求,规范代码回传字段,进一步降低重错码率。在信用信息采集归集方面,要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主动采集并动态完善诚信记录,要在机制化采集政府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的基础上,依托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主动采集更多信用信息,引导信息主体自主填报丰富信用信息。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建设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已归集公共信用信息的清洗整理、多维分析、深度加工和广泛应用,深挖数据价值,切实发挥公共信用信息在“放管服”改革、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和行业监管中的支撑作用;要进一步加大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力度,不断创新和优化城市信用门户网站功能,加强网站宣传推广,提升网站影响力和服务能力。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方面,要梳理完善“双公示”信息目录,进一步提高“双公示”信息上报质量,规范“双公示”信息发布和下撤机制,注重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在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方面,要加快建立健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机制,提高信息准确性,促进信息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在信用服务市场培育方面,通过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行业诚信建设和监管等方式,为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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