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全文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8-01-09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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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1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提出,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根据通知,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二是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水路运输证。三是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四是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二是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不得作为试点企业。

以下为通知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7〕5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经省国税局批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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