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7年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2-28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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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历史排放法

对商场、宾馆、商务办公、机场等建筑,以及产品复杂、近几年边界变化大、难以采用行业基准线法或历史强度法的工业企业,采用历史排放法。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历史排放基数

历史排放基数,一般取2014年至2016年碳排放量的平均值。当三年内企业碳排放量持续上升或持续下降,且累计变化幅度达到以下标准的,取2016年碳排放数据:2016年碳排放量在500万吨以上且碳排放量变化超过100万吨、2016年碳排放量在100万吨至500万吨之间且变化幅度超过30%、2016年碳排放量在100万吨以下且变化幅度超过40%的。不满足上述条件,但年度间碳排放量变化超过20%,取其变化后各年度碳排放量的平均值。

、配额发放

(一)直接发放配额

市发展改革委依照上述方法,根据企业2016年因含碳能源(天然气除外)消耗导致的直接排放占其总排放量的比例,确定其2017年度的碳排放直接发放配额数量(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2),通过本市配额登记注册系统免费向纳管企业发放。

对于采用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的纳管企业,2017年度直接发放配额一次性免费发放至其配额账户。对于采用行业基准线法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的纳管企业,先按照2016年产量、业务量等生产经营数据确定并免费发放2017年度直接发放的预配额,同时于2018年清缴期前,根据其2017年度实际经营数据对配额进行调整,对预配额和调整后配额的差额部分予以收回或补足。企业产品产量、业务量等生产经营数据的确定口径和方式,以各企业《配额信息表》为准。

(二)储备配额

市发展改革委对2017年配额总量中的部分储备配额组织开展有偿竞买。

、配额清缴与抵消机制

纳管企业应通过配额登记注册系统提交与其经市发展改革委审定的上年度碳排放量相当的配额,履行清缴义务。配额不足的,应通过本市碳交易平台购买补足;配额有结余的,可以在后续年度使用,也可以用于配额交易。

纳管企业可使用符合要求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下称“CCER”)进行配额清缴,每吨CCER相当于1吨碳排放配额。CCER所属的自愿减排项目应是非水电类项目,且其所有核证减排量均应产生于2013年1月1日后。CCER使用比例不得超过企业年度基础配额的1%。

、有关情况处理

纳管企业于本方案公布前已解散、关停或迁出本市的,市发展改革委不再对其进行碳排放配额管理。

纳管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核算边界无法确定的,市发展改革委暂不对其发放2017年配额,但其必须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监测计划等,待核算边界和排放状况稳定后再对其开展配额分配。

对于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企业,其配额在全国市场启动后,根据国家安排统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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