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2-18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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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目前,农业部印发《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共五章22条。通知提出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主要用于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远洋、近海及协定水域渔业资源调查和探捕、海洋捕捞渔具管理和其他涉及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的工作等。以下是详情:

农业部关于印发《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部机关各有关司局,,派出机构,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部海洋渔业资源调和查与探捕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7年12月6日

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设立的,履行农业部职责所必需的,用于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项目主管司局)和有关部属单位是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的实施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归口管理和直接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农业部财务司是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的监督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监督责任,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资金主要用于:

(一)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

(二)远洋、近海及协定水域渔业资源调查和探捕;

(三)海洋捕捞渔具管理;

(四)其他涉及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的工作。

第五条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邮电费、印刷费、专用材料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差旅费、劳务费、咨询费、专用燃料费、委托业务费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资金不得用于编制内人员的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计提项目管理费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项目主管司局组织实施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会议费支出。

第七条项目主管司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给承担单位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资金,其开支范围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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