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7-2018年采暖季清洁供暖工作的通知》(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2-14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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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地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企业要加强供暖设施运行维护。集中供暖的,要及时检修天然气管网、储气设施、热电机组、调峰锅炉、电网等设备设施,促进热源、热网、室内末端设备等供暖设施安全运行。分散供暖的,要加强对用户安全操作知识的宣传,提高用户安全意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供暖设施。注重供暖设施运行维护能力建设及售后服务,对因设备质量、操作不当等问题引起清洁供暖设施无法有效运行、不能满足用户取暖温度需求的,应及时响应并快速维修,如有必要,需更换供暖热源。要高度重视供暖安全,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杜绝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十、各地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放开能源、热力生产和供应领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清洁供暖市场,鼓励企业开展经营创新,发展基于能源互联网的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构建“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运营模式。

十一、各地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做好清洁供暖热源应急储备。根据采暖季供暖保障工作实际需要,在存在供暖缺口且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供暖等供暖方式不能满足清洁取暖需求的情况下,对于未列入投产计划、已建成并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开工条件完备的燃煤热电联产项目(背压机组除外),可作为应急储备电源,向外供热,保障民生采暖的应急需求,但原则上不计入当年煤电投产装机规模。对于已纳入规划未核准、已核准未开工的燃煤热电联产项目(背压机组除外),确有必要继续建设的,由相应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评估,如其近期采暖期热电比不低于80%,且按正常工期建成投产时,供热区域内清洁取暖热负荷无法通过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供暖等清洁供暖方式满足的,由相应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向国家能源局报备后,作为清洁供暖热源正常履行核准程序或开工建设。各地在组织评估时,要坚持从严原则,尽可能通过其它清洁供暖方式满足区域内清洁取暖需求,确有必要继续建设的,原则上要按等容量原则关停相应规模的落后煤电机组。

十二、各地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相关主管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高效合理使用中央或地方的财政资金,在清洁供暖项目建设和运行上给予支持。对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农村地区,也要享受与城市地区同等的财政补贴。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在先行实施一批清洁供暖项目的基础上,鼓励更多投资主体进入清洁供暖市场。

十三、各地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相关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成立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参加的清洁供暖协调议事机制,为清洁供暖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要明确任务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就推进清洁供暖过程中的能源供应、资金支持、设备运行、项目用地、环保监管、安全保障等各类问题进行统一协调。

请各单位按以上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如遇重大事项,请及时报告我局。请各地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并将有关要求通知本地区能源企业。

特此通知。

国家能源局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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