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1-17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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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投资项目审批坚持以并联审批为主、联审联批为辅。对并联审批中涉及审批部门多、协调难度大且难以正常审批办结的投资项目,在依法依规原则下,开辟“绿色通道”,以会议研究审批的方式进行联审联批。

第六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审批部门及时梳理本行业、本领域需通过联审联批方式审批的投资项目,报请同级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研究审批,并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督促相关审批部门限时办理。

第七条对通过联审联批方式审批的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应通过在线平台限时办理完善其审批、核准和报建审批事项手续,并按照并联审批相关工作流程回复审批办理结果。

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手续须在出具项目批复、核准文件前办理完毕。对于需要完善和补办的其他报建手续,由相关审批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在开工前办理完毕。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明确的前置事项外,投资项目各环节审批事项不得互为前置。凡是能通过网络共享复用的材料,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审批部门不得要求其他部门重复提供;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到现场办理。

第九条相关审批部门应积极探索运用“多规合一”“多图联审”“多评合一”“联合验收”“区域评估”等方式,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简化审批环节,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

第十条依托在线平台电子监察功能,对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过程进行实时监察、预警提示、督促办理,对不认真履行审批责任、不按规定时限审批办理等影响项目审批进度的,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与并联审批机制相适应的配套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投资项目并联审批重要事项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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