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0-19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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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日前,从工信部网站了解到,发改委、住建部等两部委发布指导意见称,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具体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要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以下为具体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

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7〕17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有关要求,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现就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我国水资源短缺,人均占有量低。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缺水形势日益严峻。目前,非居民用水占全国城镇供水总量的比例约50%,提高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引导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高耗水行业和用水大户节水,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对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一些地方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多数地区尚未建立有关制度,出台政策的部分地区在制度设计上也有待完善。为进一步促进节约用水,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和用水定额的引导作用,必须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2020年底前,各地要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情况、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政策方案。二是保障合理需求。科学制定定额标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三是积极稳妥推进。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开。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各地可选用国家分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也可结合当地非居民用户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分行业用水定额,为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奠定基础。已经制定用水定额标准的,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水资源禀赋变化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各地要根据用水定额,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具体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要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缺水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加价标准,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

(四)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五)计费周期。计量缴费周期由各地在充分考虑非居民用户用水习惯和生产周期性差异等因素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可以月、季度或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

(六)资金用途。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资金征收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地方制定。

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的有关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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