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8-25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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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日前,河北省政府印发了《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中提到,对煤炭替代来源与替代量计算、煤炭替代方案与审查、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主要目的强化大气污染防治,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规范用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以下为具体内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1日

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大气污染防治,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规范用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严格控制重点区域燃煤发电项目规划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411号)和《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直接消费煤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用煤项目)。

直接消费煤炭是指以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水煤浆、型煤、煤粉等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其耗煤设备(设施、工具)主要包括锅炉、窑炉、气化炉、炼铁高炉等。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以下简称煤炭替代)。

第四条煤炭替代,是指用煤项目新增煤炭消费,需由其他途径等量或超量减少煤炭消费来实现。

第五条用煤项目煤炭替代的监督管理,由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统筹负责。

第六条用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煤炭替代方案,作为节能报告编制及审查的重要内容;《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37号)中规定的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方案应当单独编制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煤炭替代实行行业和地区差别政策。

行业差别政策。六大高耗能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用煤项目煤炭替代系数为1.2,其他行业用煤项目及热电联产等集中供热、国家鼓励的现代煤化工项目(原料用煤)煤炭替代系数为1.0。

地区差别政策。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用煤项目煤炭替代系数最低为1.2,按上年度全省空气质量从好到差排名(以《河北省环境状况公报》正式发布时间为准),依次递增0.05,定州、辛集市煤炭替代系数依据空气质量指数参照确定;其他城市替代系数为1.0。

煤炭替代量计算公式为:Q=D×K1×K2。

其中,Q指煤炭替代量,D指用煤项目新增煤炭消费量,K1指行业系数,K2指用煤项目所在地区系数。

第八条煤炭替代应当在用煤项目投产前全部完成。

第二章煤炭替代来源与替代量计算

第九条煤炭替代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以及企业关停、转产减少的煤炭消费。

(二)实施集中供热、耗煤设备节能技改或拆除淘汰燃煤锅炉等设备减少的煤炭消费。

(三)改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的煤炭消费。

(四)其他符合要求的煤炭消费减量途径。

第十条煤炭替代仅限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通过前款途径减少的煤炭消费量,可以通过行政划拨、协议转让或市场购买等方式取得。行政划拨意见由市、县政府或其授权的节能主管部门出具,转让或市场购买需有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市场成交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煤炭替代量应根据不同替代途径科学测算。

(一)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或其他原因造成整体关停退出的入统工业企业,其煤炭消费减量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关停前3年实际耗煤量平均值测算。

(二)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或其他原因造成部分耗煤设备设施关停拆除的入统工业企业,煤炭消费减量应根据企业能源统计数据,核定设备设施关停前3年耗煤量,按平均值进行测算。

(三)入统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提高煤炭能源利用效率形成的煤炭减量,按照改造前后煤炭消费统计数值的差额测算。

(四)淘汰燃煤锅炉或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煤改可再生能源”的燃煤锅炉形成的煤炭减量,按照其关停前3年实际用煤量平均值进行测算,对确无计量装置、无用煤量记录的燃煤锅炉,可以按以下经验公式进行估算:

年煤炭减量=蒸吨总量÷煤汽比×运行时间×负荷率

(五)工业窑炉等用煤设备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煤改可再生能源”等形成的煤炭减量应根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或企业统计报表及能源消耗情况,核定其改造前3年实际用煤量,按平均值进行测算。

(六)城乡居民“煤改电”“煤改气”等形成的煤炭减量,按每户不高于用煤2吨并与生活消费用煤统计数据比对后核算。

第十二条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方案审查前实际完成的煤炭替代量占总替代量比例:六大高耗能行业(电力行业除外)应达到35%,其他行业应达到25%。电力行业中,达到现行燃机排放标准的燃煤发电项目不低于25%,热电联产或超超临界燃煤发电项目不低于35%,其余发电项目不低于50%。

其余部分替代量应当在用煤项目正式投产前全部完成。用煤项目当年完成的煤炭替代量不得抵顶年度削煤目标任务。

第十三条用煤项目的用煤量和替代煤炭用量均按实物量计算,用煤项目所用煤炭种类及发热值应与该行业或用煤设备用煤要求一致,替代煤炭种类及发热值应按实际测定值,无实际测定值的替代项目按行业或耗煤设备用煤要求估算。上述方法均无法确定的,折标系数可按0.7143取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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