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7-13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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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债务,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交通运输部门,将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建立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资产运营维护责任,并做好资产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和收费公路权益,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质押。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发行、使用、偿还等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收费公路等政策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财政部,抄送交通运输部。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可以暂停其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在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监督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负责牵头制定和完善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制度,下达分地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对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实施监督。

交通运输部配合财政部加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指导和监督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和预算管理,组织做好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并按照专项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审核项目资金需求。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国家公路网规划、省级公路网规划建设的政府收费公路资金需求,组织做好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库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配合做好本地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各项发行准备工作,规范使用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组织有关单位及时足额缴纳车辆通行费收入、相关专项收入等。

第四十三条市县级政府规划建设政府收费公路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市县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参照省级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做好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以及对应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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