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5-19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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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账户包括存量账户和新开账户。

存量账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账户,包括存量个人账户和存量机构账户:

(一)截至2017年6月30日由金融机构保有的、由个人或者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

(二)2017年7月1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开立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账户:

1.账户持有人已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了本款第一项所述账户的;

2.上述金融机构在确定账户加总余额时将本款第二项所述账户与本款第一项所述账户视为同一账户的;

3.金融机构已经对本款第一项所述账户进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的;

4.账户开立时,账户持有人无需提供除本办法要求以外的其他信息的。

存量个人账户包括低净值账户和高净值账户,低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相当于一百万美元(简称“一百万美元”,下同)的账户,高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一百万美元的账户。

新开账户是指2017年7月1日以后在金融机构开立的,除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账户外,由个人或者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包括新开个人账户和新开机构账户。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账户加总余额是指账户持有人在同一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机构所持有的全部金融账户余额或者资产的价值之和。

金融机构需加总的账户限于通过计算机系统中客户号、纳税人识别号等关键数据项能够识别的所有金融账户。

联名账户的每一个账户持有人,在加总余额时应当计算该联名账户的全部余额。

在确定是否为高净值账户时,客户经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其供职的金融机构内几个账户直接或者间接由同一个人拥有或者控制的,应当对这些账户进行加总。

前款所称客户经理是指由金融机构指定、与特定客户有直接联系,根据客户需求向客户介绍、推荐或者提供相关金融产品、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协助的人员,但不包括符合前述条件,仅由于偶然性原因为客户提供上述服务的人员。

金融机构在计算账户加总余额时,账户币种为非美元的,应当按照计算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合为美元计算。折合美元时,可以根据原币种金额折算,也可以根据该金融机构记账本位币所记录的金额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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