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3-06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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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本市重点产业发展和新一轮产业转型升级,完善政府基金运作模式,更好的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促进功能,我们制定了《上海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2月16日

上海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上海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和《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以及本市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投资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沪财企〔2016〕118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市政府批准设立,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促进作用,推动实现本市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促进本市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第三条基金以契约制组织形式设立。

第二章基金组织架构和职责

第四条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主要职责有:审定基金重要管理制度,确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审定基金主要投向,审议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决策和协调基金资金募集、收益处置、续期、清算等重大事项。

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分管产业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任主任,市经济信息化委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国资委等部门分管领导任委员。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五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项目相关决策,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基金管理机构代表以及相关专家组成。其具体职责包括:审查基金管理机构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议、第三方专家对拟投资项目的评审意见和建议,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并确定投资方案;决定投资项目权益变现及基金从被投资项目退出的具体方案;管委会授权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投资运作管理,并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投资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机构由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投公司”)担任。信投公司应当组建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

第三章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七条基金一期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基金规模。

第八条基金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基金运行收益以及其他资金来源。

第九条基金对外投资退出形成的收益,应当全额缴回基金托管账户,并可以用于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四章基金投资及存续期限

第十条基金投资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6年。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投资期限可延长。

第十一条基金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10年。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基金投资方向和运作方式

第十二条基金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主要支持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产业领域,重点投向《中国制造2025》、“中国制造2025”上海行动纲要以及本市制造业转型升级相关规划明确重点发展的方向,推动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第十三条基金投资对象包括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子基金(以下简称“所投基金”)和企业(以下简称“所投企业”)。所投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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