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限时办结煤矿建设手续的通知》(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8-07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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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责任严格监管

(十六)全省所有煤矿必须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兼并重组采矿权转让手续。凡未参与兼并重组或兼并重组未明确处置意见的煤矿,须于2017年12月底前明确处置意见,届时仍未明确处置意见的由煤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计划实施淘汰关闭。2017年底前全部淘汰退出9万吨/年煤矿,2019年底前全部淘汰退出15万吨/年和21万吨/年煤矿。到2020年,全省煤矿全部为30万吨/年及以上。

(十七)由省级涉煤审批部门审批的事项不得委托下放。省涉煤审批部门要按照“一矿一策”原则,制定细化本通知的实施方案,2017年7月底前,明确推进各矿建设审批的具体时限和有关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逐矿指导企业制定改造升级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台账,挂牌督办,督促煤矿加快手续办理和开工建设,及时协调解决煤矿在手续办理和生产建设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十八)煤矿主体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设计内容集中精力进行矿井建设,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矿井按期竣工投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部门安全监管职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保障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十九)煤矿主体企业要安排专人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按要求修改完善或补齐报件,限期申报、不得拖延。每办理完毕上一环节手续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下一环节手续办理申请。对迟滞不办的煤矿企业,属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并将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煤矿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加快办理的煤矿企业,在智能机械化改造和资源综合利用奖补资金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二十)报告编制单位要切实改进服务。对超过3次不能获得评审通过的编制单位,由资质管理部门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受理贵州省境内的建设项目咨询业务。

(二十一)报告评审单位要切实加快进度。实行限期出具评审意见制度,评审单位要对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中介服务事项开设快捷通道,严格限定完成时限。

(二十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精心组建队伍,科学组织、精细管理,安全高效完成各项工作。对存在未按批复工期建设、工程质量低下、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等不良行为的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炭行业失信记录公告制度和联合惩戒制度。

(二十三)煤矿建设审批事项合并、审批时限缩短后,安全生产要求丝毫不能降低、不能放宽。必须严格初步设计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联合试运转审批和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审查把关,因审查审批把关不严留下重大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责任。

(二十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开通能源建设运行管理云平台,按照“一矿一码、全省通用”要求,对改造升级的煤矿实施从批复兼并重组方案到建成投产的全过程监管。将推进不力、进展缓慢、影响计划实施的煤矿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并通过“贵州能源云”和“安全云”曝光。

(二十五)要加强督查督办,对消极应对、未按本通知规定时限及流程办理的单位或个人,严肃问责、绝不姑息,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各有关单位要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及时公布投诉监察联系方式。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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