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加强管理促进农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6-29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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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把登记准入关,优化农药产品结构

(一)加强登记分类指导。支持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登记,加快推广应用;支持小宗特色作物用药登记,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适当简化登记资料,加快审批进程;支持生物农药登记,对天敌生物免于登记。限制高毒高风险农药登记,对安全性存在较大风险或隐患的产品不予登记,对在生产或使用中缺乏有效安全防范和监管措施的产品不予登记。

(二)加快农药技术创新。完善农药创新体制机制,推动农药创新由国家主导向企业和产学研相结合转变。深化农药科研成果权益改革,建立技术交易平台,促进成果转化应用,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鼓励企业增加科研投入,开发高效、低风险、低残留农药新产品。支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等新农药研制者申请登记。加快建立完善的农药创新体系和与之配套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三)提升农药登记门槛。采取有效措施,适当控制产品数量。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产品,有效成分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严格限制混配制剂产品登记,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配比和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鼓励已登记产品优化配方或剂型,及时淘汰落后的配方或剂型。

(四)建立农药退出机制。加强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监测评价,重点对已登记15年以上的农药品种开展周期性评价,加快淘汰对人畜健康、生态环境风险高的农药。发现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不予延续登记,或采取撤销登记、禁限用措施,并督促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召回问题产品。加强现有高毒农药的风险评估,本着“成熟一个、禁用一个”的原则,有序退出,加快淘汰。

(五)加强登记试验管理。规范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的申请、审核和管理。农药登记试验实行省级备案管理,新农药登记试验须经农业部批准。试验申请人要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保证其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农药,与登记试验样品一致。登记试验单位要按照试验技术准则和方法开展登记试验,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登记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发现在登记试验过程中出现难以控制的安全风险时,责令停止试验。

四、严把生产准入关,优化农药产业布局

(一)加强农药产业调控。省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农药企业转型升级。控制生产规模,坚持适度、有序的原则,加快淘汰高污染、高风险的落后产能,遏制农药企业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提高集中度,新设农药企业须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建厂;农药企业迁址或新增原药生产范围的,须进入市级(地市级)以上的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制定政策,积极培育大企业集团,支持企业采取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生产规模,提升质量效益。力争用3-5年时间,兼并重组一批中小农药生产企业,退出一批弱小农药生产企业,培育一批大型农药企业集团,提升农药企业竞争力。

(二)加强生产许可管理。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省级农业部门负责生产许可证核发。严格准入条件,农药生产企业要具有完善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设施及设备,以及固定的生产厂址和布局合理的厂房、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自动化生产设备和设施、完备的管理制度等。严格审批程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公开办理条件、程序、时限和要求。严格技术审核,要按照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组织开展技术审查、现场考核,确保其符合农药生产规定。加强农药生产许可审批的证后监管,适时开展督查,确保审批标准严格、运转有序。

(三)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引导农药生产企业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实行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管理,做到生产全过程可查、质量可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流程和岗位安全制度,落实职业卫生规定,排查安全隐患,保障生产安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加大环境污染治理投入,减少污染源,降低“三废”排放。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配合环保、安监等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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