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7-2020)》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6-20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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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7〕4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7-2020)》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7-2020)》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9日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7-2020)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创新体制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支撑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主要目标

牢牢把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规律,紧紧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目标任务,以全球视野、国际标准,构建要素齐全、功能完善、开放协同、专业高效、氛围活跃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取得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在全国具有示范意义的成果转化模式和体制机制改革成果。到2020年,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巩固,市场化技术交易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多元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投入渠道日益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环境更加优化,上海科技成果对外辐射带动作用更加显著,基本建设成为全球技术转移网络的重要枢纽。

——形成国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示范高地。建成1个国家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形成若干个聚焦专业领域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功能集聚区,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技术转移机制,实现人才、知识、技术和资本等创新要素高度集聚、开放共享,跨区域、跨行业流动。

——打造国际国内科技服务机构和人才的汇聚中心。一批具有国内外影响力、专业化服务能力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蓬勃发展,新增10个以上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培育一批市级技术转移服务示范机构;建设一批专业化、国际化,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众创空间;涌现一批熟悉国际技术转移业务规则、专业化、复合型、高度活跃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人才队伍。

——建设国际国内有影响力的技术交易中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体系逐步完善,专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本日益活跃,相关科技金融产品不断推出;技术市场活跃度显著提高,科技成果国际国内辐射力显著增强。

二、重点任务

围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系统部署,抓好措施落实,聚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要素功能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生态环境营造,集聚高端人才、前沿知识、核心技术、创新企业和金融资本等创新资源,推动上海成为全球科技创新网络、技术交易网络的重要节点。

(一)增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体内生动力

1.加快形成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协同机制。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科技部门负责,做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促进、协调和服务工作;市教育、组织、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税务、工商、知识产权、金融、宣传等部门参与,加强协作配合,合力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议本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进展、发展规划和建议,督促规划、计划和任务落实,协商与解决有关的瓶颈问题与制度障碍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责任部门:市科委。配合部门:市教委、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委宣传部)

2.高效激发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力。本市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要进一步增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意识和使命感,完善制度设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委托独立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明确统筹科技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管理的职责,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与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市场导向的选人用人育人机制,聘用一批具有法律基础、专利管理、企业创办、风险投资及国际商务方面丰富经验的复合型人才。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结合实际形成有效的科技成果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包括发起、初审、评估、论证、决策、公示和实施等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流程,明确决策、执行、咨询和内控等机构和权责机制,完善相应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收入分配、激励约束等制度;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开展研发合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创办公司等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在保持市场化改革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转制科研院所承担公共服务职能;加强联动沟通,充分发挥中央在沪科研院所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作用;围绕功能型创新平台建设任务,培育一批符合市场规律、贯通创新链、衔接产业链的新型研发机构。(责任部门:市科委、市教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

3.充分释放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需求。鼓励企业开放式创新,主动承接和转化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重视原创技术或前沿性技术的储备,构建以企业为创新主体的开放创新网络。鼓励和支持本市国有企业科技创新,本市国有企业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经费投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支持国有企业探索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推进落实技术类无形资产等国资评估优化管理,设置技术性岗位和双通道的薪酬晋升序列,培养集聚一批创新领军人才。大力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引导其在科技成果应用、技术创新、创造就业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开展与提升企业家创新领导力有关的培训。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重大科技项目,在实施之前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工作。支持企业开展“研发众包”等模式探索。鼓励企业与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开展研究开发、中试熟化与产业化开发。鼓励组建多种形式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制造业创新中心,加强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产业技术基础平台建设、知识产权协同运用和创新产品的应用示范。对成果转化后获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对其相关研发投入给予扶持;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税收优惠支持。(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科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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