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使用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5-12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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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网点工作人员应做好维护记录,经用户签字确认后,及时录入系统。

第十四条各市服务处应按品牌型号、使用时间等将故障电子标签(含ETC通行卡)进行分类整理,及时将故障设备发给供货厂家进行维修或更换,并做好统计工作。修复后的电子标签经重新发行,作为备件使用。

第五章电子标签备件管理

第十五条各服务网点应配备一定数量电子标签作为备件,保证服务周期内故障电子标签的维护更换使用。备件应独立建库管理,按需配备,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各市用户发行量的2%配备。

第十六条省ETC中心应根据各市备件库存数量做好调配工作,保证满足正常的维修服务需要。

第十七条各市服务处负责本市各服务网点备件的调配工作,保证各网点正常维修服务工作。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条各市公路管理局应制定相应维护管理和考核制度,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市服务处每月检查各网点使用服务工作,并对各网点电子标签数量进行盘点检查,保证帐、物一致,并报省ETC中心;省ETC中心每季度检查电子标签(含ETC通行卡)调配使用情况;浙江省公路管理局每年对全省不停车收费使用服务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浙江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维护服务记录表

附件

浙江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

维护服务记录表

服务单位名称 所 在 地 市
服务网点名称 日期
车 辆 信 息 用 户 名 称 联系电话/手机
车 牌 号 码 开 户 日 期
电子标签 编号 电子标签编号 (更换后)
通行卡卡号 通行卡卡号 (更换后)
故障类型 □标签脱落□标签故障□通行卡故障□其他
维 修 结 果
经办人 (签字)
用户意见 □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签名: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于用户,一份由服务处或网点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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