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委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5-10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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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大政策支持,加快建设进程

(七)实行矿产资源支持政策。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

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优先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

(八)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各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要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对于采矿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用地者可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等因素,在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区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适用相关试点和支持政策;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的农用地或其他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和程序开展实地调查,经专报审查通过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其中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控制数上限,涉及基本农田的要补划。

(九)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在安排地质矿产调查评价资金时,在完善现行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对开展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的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适当倾斜。

地方在用好中央资金的同时,可统筹安排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资金,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发挥资金聚集作用,推动矿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矿区环境改善,促进矿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并积极协调地方财政资金,建立奖励制度,对优秀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奖励。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条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创新绿色金融扶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强化对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评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发符合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在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

对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健全,信息披露及时,与利益相关方互动良好,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绿色矿山企业,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

鼓励省级政府建立绿色矿山项目库,加强对绿色信贷的支持。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的重要参考。

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各类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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