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妇女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09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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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1.主要目标。

(1)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3)妇女养老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继续扩大城镇灵活就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妇女参保人数逐步提高。

(4)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5)有劳动关系的妇女劳动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6)妇女养老服务水平提高,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2.策略措施。

(1)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形成覆盖全民、整合城乡、均衡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妇女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加大宣传力度。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制定配套法规,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法制保障。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女性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女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

(3)确保女性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和乡村医生支持医疗保险工作的积极性,针对参保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做好医疗保险宣传工作。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有效提高妇女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少妇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4)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激励机制,进一步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快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加快实现社会保障人群全覆盖。

(5)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合法权益。

(6)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7)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构建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体系,规范提高优抚待遇标准。合理确定救助水平,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得到救助和适度保障。做好制度衔接,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为特困妇女提供精准救助和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8)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大力发展老龄事业和养老产业,建设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加大向社会力量购买专业服务力度,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推动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相结合。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9)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和服务。重度和贫困残疾妇女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市、县普遍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

(六)妇女与法律。

1.主要标。

(1)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不断完善。

(2)加强对地方性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

(3)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增强。

(4)保护妇女人身权利。

(5)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6)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7)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2.策略措施。

(1)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地方立法,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身、财产、婚姻家庭等权利。

(2)加强对法规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内容的审查。建立地方法规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贯彻落实立法法有关法规政策的备案审查制度和程序的规定,依法加强对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法规政策的备案审查,并对现行法规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

(3)保障妇女有序参与立法。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4)支持和配合各级人大开展对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规、政府规章的执法检查,深入了解法规、政府规章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5)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加大普法力度,将保障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规划,推动城乡社区普法工作深入开展。面向广大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项普法活动。

(6)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和执法部门常规培训课程,提高立法、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7)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犯罪行为,提高破案率。依法查处残害、遗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

(8)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加强宣传普及、业务培训和监测统计工作,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和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要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专业化服务。

(9)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规和工作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0)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继承等家庭财产案件中,体现男女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11)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乡(镇)政府对报送其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发现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12)保障妇女举报、控告、申诉等权利。司法机关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的举报、控告、申诉。健全信访接待制度,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

(13)加大对妇女用品的质量监督与卫生检查。提高化妆品、妇女用药和卫生用品等的送检率和合格率,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保障妇女消费者权益。

(14)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建立完善基层妇女维权站(点)、妇女法律服务热线、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等各类妇女法律救助和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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