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1-20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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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

(一)加强渔业资源监测评估。全面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和产卵场调查、监测和评估,通过对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海域的系统调查,摸清我国海洋渔业资源的种类组成、洄游规律、分布区域,以及主要经济种类生物学特性和资源量、可捕量,为进一步科学制定海洋渔业资源总量控制目标和措施提供决策依据。加强渔业资源调查能力建设,完善全国渔业资源动态监测网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深入开展渔业资源生态保护研究,提高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水平。

(二)合理确定捕捞额度。沿海各省要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管理、逐级落实的原则,在海洋渔业资源监测评估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相关因素,确定海洋捕捞分年度指标。自上而下细化到最小生产单位。省级海洋捕捞分年度指标,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同时报农业部备案。

(三)加强捕捞生产监控。完善海洋捕捞生产统计指标体系,逐步与国际通用指标接轨。优化海洋捕捞生产统计方法,开展海洋捕捞生产抽样调查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实施海洋捕捞生产渔情动态监测,建立统一的信息采集和交换处理平台,开展大数据分析,及时准确反映海洋捕捞生产、渔民收入、成本效益和渔区经济发展动态。完善渔船渔捞日志填报和检查统计制度,逐步推进渔捞日志电子化。加强渔港、渔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四)探索开展分品种限额捕捞。积极探索海洋渔业资源利用管理新模式,选择部分特定渔业资源品种,开展限额捕捞管理,探索经验,逐步推广。自2017年开始,辽宁、山东、浙江、福建、广东等5省各确定一个市县或海域,选定捕捞品种开展限额捕捞管理。相关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方案,报农业部同意后组织实施。到2020年,沿海各省应选择至少一个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开展限额捕捞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五)完善渔业资源保护制度。加强对重要渔业资源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栖息繁衍场所及繁殖期、幼鱼生长期等关键生长阶段的保护。坚持并不断完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进一步调整完善休渔范围和内容,延长休渔时间,减少休渔时间节点,做好不同海区休渔时间的衔接和协调,实行渔运船同步休渔,落实好船籍港休渔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伏季休渔管理和执法。统筹推进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不断改善管理和科研条件,努力提高保护区的管护能力和水平,形成以保护区为主体、覆盖重要水产种质资源以及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网络。加快建立重要经济鱼类最小可捕标准和幼鱼比例标准,严肃查处违反幼鱼比例捕捞和电毒炸鱼等违法行为。

(六)加强渔业资源增殖与生态环境保护。针对已经衰退的渔业资源品种和生态荒漠化严重的水域,大力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坚持质量和数量并重,进一步扩大规模,确保增殖放流效果,推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科学、规范、有序进行。加大生态型、公益型海洋牧场建设力度,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推动以海洋牧场为主要形式的区域性渔业资源养护。建立渔业资源损害赔偿补偿机制,工程建设对海洋渔业资源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和赔偿补偿措施。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提高监测能力和监测水平,形成近海海湾、岛礁、滩涂、自然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区及增养殖水域等重要海洋渔业水域环境监测网络体系。

四、提高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组织化程度和法治水平

(一)提高捕捞业组织化程度。鼓励创新捕捞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培育壮大专业渔村、渔业合作组织、协会、各类中介服务等基层服务和管理组织,赋予其在渔船证书办理、限额分配、入渔安排、船员培训、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及资源费收缴、相关惠渔政策组织实施等方面一定权限,增强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渔民群众参与捕捞业管理的基础作用。鼓励渔船公司化经营、法人化管理,增强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渔船渔民安全管理水平。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大中型渔船加入渔业合作组织、协会或公司管理,小型渔船纳入村镇集中管理或加入渔业基层管理组织。

(二)健全渔业法律法规。加快修订渔业法及配套法规,修订完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渔业船舶标识管理规定,海洋大中型和小型渔船采用全国统一、差异明显的船舶标识予以区别,推进船舶电子标识和自动识别;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渔业资源产权制度,将实施限额捕捞、加强渔船渔具管理、减船转产、渔获物定点上岸和交易监督管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查处海上涉渔违法违规行为、限制直接使用野生幼鱼投喂,以及建立渔船船东诚信管控机制等工作法律化、制度化。修订完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大中型渔船必须配备北斗船位监控设备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研究出台渔船船位监控管理办法,确保其正常有效运行。

(三)提高渔业行政执法能力。全面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实施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全国统一资格考试,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强化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细化、量化渔业行政执法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建立渔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按照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要求对执法具体环节和有关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堵塞执法漏洞。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推进渔业行政执法异地协助。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健全渔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渔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四)加强渔业行政执法保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和考核,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执法违法行为,惩治执法腐败现象。对妨碍渔政执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行为,坚决依法处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渔业行政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改善渔业行政执法装备条件,完善配备标准,加大执法装备配备方面的资金投入。强化高科技装备在渔业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提升精准监管能力。积极开展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打造中国渔政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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